别混淆计算病假工资的三个环节2015-02-04周斌劳动法苑劳动法苑SHLaodongfa劳动法苑订阅号。上海专业劳动律师,普及劳动法知识,分享劳动法典型案例;讲解劳动法实务,解答劳动法问题。实现捍卫员工合法权益、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之目的。如何关注点击上面蓝色字「劳动法苑」即可快速关注本订阅号!劳动法苑——您身边的劳动法专家!吴某系某电子有限公司员工。2012年5月,吴某经诊断患甲状腺癌,之后吴某一直进行康复治疗,未至单位上班,单位也一直未发放吴某患病治疗期间的工资。2013年12月,吴某至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电子公司按照本人工资的50%支付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38000元。劳动部门支持了吴某的请求,电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电子公司辩称,吴某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事实,但吴某在其单位工作不满两年时间,其病假工资标准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支付,所以吴某的主张数额明显过高。法院审理认为,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吴某的工资标准。根据法律规定,连续停工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应按照本人工资标准的40%至60%发放病伤假期工资。案例中的用人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支付吴某的病假工资之所以错误,讲到底是混淆了计算病假工资的三个基本环节。计算病假工资的公式为: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或病假工资=(计算基数/当月制度工作天数)×计算系数×病假天数。其中计算基数如何确定?计算系数又如何确定?在计算数额上又要注意什么问题?这三个环节中的问题一定要搞清楚。环节一确定计算病假工资的基数病假,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企业批准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的期间。劳动者在治疗期间,不仅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且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劳动者在病假期间虽未向企业提供劳动,但劳动法仍规定企业应当支付病假待遇以保障病假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如何确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计算病假工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可见,病假工资计算基数并非最低工资标准,更非最低工资的80%,而是《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三个原则,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另外,根据上海市高院《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对加班工资的基数,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如工资系打包支付,或双方形式上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常理,或有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可参考实际收入×70%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综上所述,病假工资的基数实际上是一个合理的区间,可以双方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约定,但是约定不得违反《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计算病假工资基数三个原则,不得低于正常工作实际收入的70%,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