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企业职工委员会与劳资共决制度仲继银原创|2013-02-19德国的企业职工委员会与劳资共决制度企业职工委员会的组建与选举英美国家都只有工会而没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委员会制度,德国的企业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并存则有100多年的历史传统了。现行规制德国企业职工委员会的法律是1972年颁布、2001年修订的《企业组织法》。企业职工委员会四年一届,由全体雇员选举产生,具体人数根据企业人员规模决定。20人以下的小企业,可以由1人组成;21人到50人的企业,由3人组成;51人到100人的企业,由5人组成;101人到200人的企业,由7人组成。以此类推,企业雇佣人数越多,企业职工委员会的人数就要越多。员工选举企业职工委员会成员必须以匿名、直接和自由的方式进行。年满18岁,在该企业工作满半年的员工,可以成为企业职工委员会的候选人。根据《企业组织法》规定,大约占雇员3%的企业高级职员要完全排除在外。为了避免职责冲突,一些职位不太高的管理层人员,实际也很少参加企业职工委员会的竞选。企业职工委员会的工作条件:时间、经费、信息、专业和独立在必要的情况下和一定的限度内,企业职工委员会的成员为了履行职责,可以脱产而不减薪酬。大企业的职工委员会成员可以完全脱产,并且企业越大,可以脱产的职工委员会成员就越多。201人到500人的企业至少要有1名企业职工委员会成员是完全脱产的。5,001人到6,000人的企业,脱产的职工委员会成员人数可以达到8人。企业职工委员会工作属于荣誉,不能拿报酬,但是需要经费。对此,《企业组织法》有着非常细致的规定,包括雇主要为企业职工委员会的会议和接待提供房间,以及文件柜、讲台、电话、电脑和复印机等等。企业职工委员会认为按照合理标准所必需的财务开支,要由雇主给予补贴和报销,包括企业职工委员会成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会议所花车费等等。雇主必须向企业职工委员会及时而全面地通报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各种信息,要根据企业职工委员会的要求随时向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数据,不得以企业秘密或商业机密为由拒绝企业职工委员会的资料要求。企业职工委员会仅有信息是不够的,还要有专业能力解读和利用这些信息。为此,《企业组织法》还对企业职工委员会成员所必需的培训做了具体规定。这些培训费用一般是由培训的主办者(工会)承担,但是雇主要继续支付其合理培训期间内的薪酬。企业职工委员会还可以要求雇主为其提供懂专业的员工作为顾问,以便履行职责。在求得雇主同意,或者是在雇主不同意而求得了劳动法院的判决支持后,企业职工委员会可以向企业外的专家咨询,由雇主付费。在企业要进行大的变动,如要大量裁员等情况下,企业职工委员会可以无需征得雇主同意而从企业外部获取咨询意见。如果企业职工委员会成员有后顾之忧,担心为雇员利益努力而遭雇主秋后算帐,即使具备了所有上述条件之后,企业职工委员会还是难以有效地开展工作。为此,《企业组织法》和《解雇保护法》都有相应的规定:“只有出于重要原因和在企业职工委员会多数同意的情况下,企业职工委员会成员才可以被解雇。”在企业职工委员会不同意的情况下,雇主可以向劳动法院申请,由劳动法院审查解雇是否真正出于重要原因。这个程序通常需要两年时间,在这期间有关的企业职工委员会成员还有权行使职责。只有在企业停产的情况下,企业职工委员会成员的解雇保护才失去效力。即使这时,企业职工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最后才被解雇的,“如果一个部门停产,企业职工委员会成员应当被调到另一个部门工作。”企业职工委员会的运作与职责范围企业职工委员会虽然是由雇员选举产生,每四年有一次大检阅,但是如何保证其四年一届期间能够积极响应雇员诉求,不成为“工人贵族”?对此,《企业组织法》相应设置了职工倡议和职工大会制度。雇员可以向职工委员会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如果雇员的意见得到了5%以上的雇员支持,职工委员会则必须在两个月之内将此列入议事日程。雇员可以在工作期间开展争取支持的活动,如征集签名等。雇员形成意见的最重要形式还是每个季度一次的企业职工大会。《企业组织法》规定:企业职工委员会必须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企业职工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