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法律法规分析计划生育奖励法律分析事件分析:1、2004年《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二)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或者由所在单位给予与之相当的一次性补助。”根据该条规定,企业应核实,职工退休后是否已经依据该条享受了提高5%退休金,如果是,则可以不予发放一次性补助。2、2007年12月10日《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7〕79号)第二条规定:“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企业可以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依法确定。”根据本条规定,发放数额及标准由XX市劳保部门及计生部门确定。3、《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XX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企业奖励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3】183号)第四条。“本通知下发后,全市所有企业均应以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建立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发给,标准为2000元/人。”根据本条规定,企业发放的形式为以“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数额为2000元/人。4、《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XX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企业奖励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合劳社秘【2004】40号)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由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和由县、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到所属社居委进行申报。经第1页共8页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社居委工作人员填写《计划生育奖励审核登记表》(见附件二)并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所属街道(乡镇)、工业区计生办核实。经核实无误的,由街道(乡镇)、工业区计生办将有关材料报所属区计生委审核后,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发给计划生育奖励资金。此补充规定明确了申报人员的申请程序及相关证件,以及向何部门申请。该事项应由申请人向计生部门及社居委申请,由该两部门来具体操作发放工作。5、《关于企业预留计生奖励资金划拨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4】122号)第一条。“企业已经预留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但一直未将资金划入市财政社保基金专户的,企业应填写《企业计生奖励资金划入财政社保基金专户审核表》(见附件),附《企业预留计生奖励金的职工花名册》,经由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办公室或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审核后,及时将资金划入市财政社保基金专户,并由企业将审核表、花名册报送市社保经办机构备案。”此条对企业支付该资金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了规定。企业应当做以下两项工作:一是将预留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划入财政社保基金专户,二是并将人员名单报经社保经办机构备案。而不是直接支付给申请的退休职工。6、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五条:“(二)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结合第3点分析,企业是以“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支付该奖励费用,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扣第2页共8页除,在保证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劳动保障法规及政策的情况下,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附。相关法规及文件。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8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一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独生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