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法律常识心得体会学习法律常识,做知法、懂法、守法公民老师、同学们,大家好:9月一日是我省中小学校秋季开学正式上课第一天,全省万余所中小学校同时举行法制教育第一课。省教育厅厅长杨希文表示,将法制教育列为新学年第一课,是要让孩子们从小懂得学法、用法、守法,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自身的权益,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药家鑫案”发生后,为提高在校学生法律意识,我省2011年秋季开学开展了法制教育第一课活动,受到学校和家长的欢迎。今年秋季开学前,省教育厅决定继续组织开展好法制教育第一课活动。法制教育第一课针对青少年学生年龄特点,小学以学习宪法为重点,了解国家的根本制度、国旗、国歌等知识,培养学生的爱国意识;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以学习宪法、刑法为重点,提高学生分辨是非的能力,增强守法观念;高等学校以学习宪法、刑法、民法为重点,培养学生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为贯彻省教育厅的要求,为广泛宣传和普及未成年人法律知识,全面增强青少年学生法律意识,经学校研究,在开学典礼上,让我给大家上一课法制教育入门课,我结合《宪法》、《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涉及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进行讲解和分析,并对同学们提出一些希望和要求,希望同学们做一个懂法守法的社会小公民。大家知道,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你们是否想过你们日常生活中的一言一行部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那么,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如何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第1页共6页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今天在座的都是中学生,也就是说你们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己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己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小,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那么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末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几个说明未成年人由于不知道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懂犯罪概念而酿成大错的真实案例:一个是发生在xx中学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去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己买来末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灌入一点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己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己经造成,该学第2页共6页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