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的参考有关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的参考范本篇一:借款纠纷案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原告冯君华与被告贺斌、杨晓桃、贺丽丽、张瑞琴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贵院的公开审理,对原告冯君华与被告贺斌于2022年1月18日形成的30万元借款事实已特别清晰,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笔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抵押人贺丽丽、保证人张瑞琴的第1页共20页担保是否有效,是否应当担当连带清偿责任。对此,作为原告冯君华的托付代理人,特发表如下代理看法:一、原告冯君华与被告贺斌之间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爱护。2022年1月18,被告贺斌因资金惊慌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向其供应了30万元借款,被告贺斌出具《借条》一枚,约定借期为5个月,月息1.5万元,到期还本。该约定真实、合法、有效,即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也未侵扰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爱护。首先,该民间借贷的主体为原告冯君华、被告贺斌,二者第2页共20页是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可独立自主地从事民事行为,该借贷关系的形成是二者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次,原告与被告贺斌以书面方式达成该协议,在遵循自愿、同等、诚恳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对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内容形成合议,被法律所允许,受法律爱护;再次,该借款事实已实际发生,原告在被贺斌出具《借条》后,已经将该款项交付,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通过双方书面或口头约定形成的特定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一经产生即受法律爱护。因此,原告与被告贺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第3页共20页爱护。二、该笔债务为被告贺斌、杨晓桃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应由其共同担当债务偿还义务。被告贺斌在2022年1月18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虽然只有其个人签字,但被告杨晓桃对该债务也是明知的,应认定该债务为夫妻间共同债务。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方向法庭出示了一组证据,即“2022年7月至12月,原告与被告杨晓桃间的《短信内容》”。孝义市人民法院(2022)孝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对该证据的第4页共20页真实性予以了认定,充分证明白被告杨晓桃对该债务是明知的,是其夫妻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贺斌、杨晓桃以离婚的方式将该房产转移到被告杨晓桃名下,属明显躲避债务的行为,不能解除被告杨晓桃担当该共同债务的义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见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贺斌、杨晓桃即未有个人财产的约定,也未出示任何能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第5页共20页的证据,因此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推定该债务为夫妻间共同债务是合理合法的。理应由被告贺斌、杨晓桃共同担当偿还义务。三、被告贺丽丽、张瑞琴作为担保人、保证人应对该债务担当连带责任。在被告贺斌出具的《欠条》上,被告贺丽丽以登记在丈夫张金平名下、位于新安街与大众路交叉口、编号为福泰综合楼西栋5单元6层东门、面积为101.04m2的一套住宅供应担保;被告张瑞作为“中间保证人”在《借条》上签了字。我国《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连带责任保证担当第6页共20页保证责任。被告贺丽丽以与其配偶张金平的共有财产供应担保,虽未在《借条》上签字,但该担保是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其担当连带责任;被告张瑞琴以“中间保证人“的名义在《借条》上签字,依据我国《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根据约定履行债务或担当责任。因此被告张瑞琴也应对该债务担当连带责任。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贺丽丽抗辩,被告并不相识原告冯君华,也未授权任何人对外抵押担保。但并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该担保是被告贺丽丽与张金平的共同财产所作的抵押,被告贺丽丽对此是知情的,由此形成的共同债务,被告贺丽丽理应担当连带责任。而被告张瑞琴第7页共20页抗辩,该保证已过诉讼时效,保证人不担当任何责任。这是根本站不住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