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田中学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我校德育工作,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观念,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实施依法治校,根据有关法规及《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本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凡我校在校就读学生发生的违纪行为,不够刑事和国家治安管理处罚的,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学校领导、各处室、团委、年级组、班主任等都应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法纪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给予阻止,达到教育的目的。第二章对违纪行为的处分种类和方法第四条:对违反学校纪律行为的处分分以下六种:(一)通报批评;(二)赔偿损失;(三)警告;(四)记过;(五)留校察看;(六)劝其退学。第五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就重处分。第六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分别处分。第七条:以前因违纪而受过处分还未撤销,后又违纪的,加重处分。第八条:主动坦白交待、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的、有立功行为的,可以减轻功免予处分。第九条:受过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的,适合下列重要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撤销处分:(一)普通班同学处分满一年且表现好;毕业班同学处分满半年且表现好;(二)处分期间有立功行为的。撤销处分程序:当事人写好撤销处分申请书-----班主任签署意见-----保卫科签署意见-----校长或分管副校长批准-----公布。第十条:除通报批评、赔偿损失处的处分都记入家庭报告书和学籍档案保卫科要建立学生处分和撤销处分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在档案里注明撤销的时间。受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同学毕业前还未撤销处分的,则不发毕业证书。第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所获非法财物应当依法没收。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二条: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1.随地大小便、乱丢纸屑果壳、乱倒垃圾的;2.在黑板、墙壁、课桌、栏杆等处乱刻、乱涂、乱画的;3.在校内无证点购买物(食)品、在校内吃零食的;4.折断学校花木的;5.爬树、爬围墙、爬栏杆,在栏杆上行走等进行危险活动的;6.扰乱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破坏课堂纪律、自习课纪律、就寝纪律的;7.在教室、走廊、校内交通要道处踢球、打羽毛球、排球等活动有碍公共秩序活动的;8.骑车来校时,单车不停放在指定地点,在校内骑车玩耍的;9.无故不参加集会或集会时高声喧哗、谈天、看书报、不守纪律的;10.在学校组织的各种劳动中不听指挥,不服从分工,不完成任务的;11.做实验时不听从老师安排,不遵守实验规则的;12.未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和抄袭他人作业的;13.未经请假,缺课或不上自习、不上早操、不做课间操的;14.值日生不履行值日职责的;15.拾物不交公的;第十三条: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除受一定的处分外给予赔偿损失1.行凶打人,造成他人伤害的,负责赔偿检查,医疗费用,严重的给予适当的营养费;2.打碎玻璃、损坏照明用具、门窗桌凳、锁、体育用具、劳动用具、图书资料、广播、水电器材各种设施等公共财物的按原价的1—5倍赔偿;3.故意折断花木的赔款5元;4.损坏他人财物的,按原价或翻倍赔偿,第十四条: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参照第七、八两条执行;1.开口骂人,以污秽语言损害他人人格和尊严的,或动手打人造成一定伤害的;2.随意敲铃,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扰乱学校秩序的3.撕毁、涂改正在发生效用的标语、通告、布告等宣传内容的4.酗酒、吸烟的5.无故迟到、早退、旷课累计达30-50次的(全学期计算,包括早晚自习和晚课)6.在学校组织的考试中舞弊的(并处该科成绩为零分)7.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劳动或集体活动,或经常不参加早操、课间操,影响较坏的;8.骚扰、恐吓女生的,私进网吧或游戏机室的;9.辱骂老师和职工情节轻微的;10.参与各种赌博性活动,情节较轻的;11.扰乱阅览室、图书室,实验室和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12.冒领、偷拆他人信件或偷看他人日记的;13.违反学校安全规定,在校期间私自下河玩水、洗澡的;14.私自在校内安装电器或在校内起火的;15.违反交通规则的;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