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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管理经验反馈材料》心得体会[共5篇]VIP专享VIP免费

《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管理经验反馈材料》心得体会[共5篇]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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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管理经验反馈材料》心得体会[共5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5号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已于2007年12月2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试和取证管理规定(haf603)》同时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主题词:环保法规焊工焊接操作工令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考试内容和方法第四章考试结果评定、证书颁发与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焊接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管理。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民用核安全第1页共9页设备焊接活动。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其主要职责是:(一)选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二)组织制定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大纲、基本理论知识考试题库,并组织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三)监督检查考核中心的考核和管理工作;(四)审查考核中心的考试计划和考试结果,并向考试合格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颁发资格证书;(五)归档和保存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的有关资料。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鉴定委员会,具体履行相关职责。第五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选定为考核中心:(一)建立了健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质量保证体系,具有完善的考核和管理制度、考试细则、满足考试要求的焊接工艺规程和专项理论知识考试题库等;(二)具有5年以上的核级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业绩,且考核焊工、焊接操作工不少于300人次;(三)具有与拟从事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动相适应的场地,包括技能操作考试场地(至少20个工位)、理论考试教室、钢材库或者试件库、焊材库、检验场地、档案库或者资料库等;(四)具有与拟从事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设备,包括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制作设备、理化检验和无损检验设备、热处理设备及测量工具等;(五)人员组成至少包括:工程师职称以上的专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3名,专职核Ⅱ级以上表面和体积无损检验人员各1名;(六)具备组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和管理焊工、焊接第2页共9页操作工焊接档案的能力。第六条考核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焊工、焊接操作工专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考试计划;(二)审查报考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三)确定专项理论知识考试内容和操作技能考试项目;(四)制备和检验考试试件,并评定考试成绩;(五)发放焊工、焊接操作工钢印;(六)编制或者确认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用焊接工艺规程;(七)建立并管理焊工、焊接操作工档案。第七条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向考核中心提出考试申请。申请考试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初中或者初中以上学历;(二)身体健康;(三)有能力按照焊接工艺规程进行操作;(四)有能力独立担任焊接工作。第三章考试内容和方法第八条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第九条焊工、焊接操作工理论知识考试包括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和专项理论知识考试。拟从事基本理论知识未包括的特殊焊接方法和母材种类的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在参加操作技能考试前,还应当通过专项理论知识考试。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合格有效期限为3年。第十条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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