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体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章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1、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打额度资金运作事项。2、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3、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4、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或进行其它经营活动。5、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6、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7、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领导班子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度捐赠、赞助事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章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及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1、个人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2、在职或离职后接管、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第1页共4页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型利益。3、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取请托人财务。4、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获取出资人应得收益。5、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6、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7、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据为己有或私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章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1、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投资入股。2、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3、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4、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5、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来往。6、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7、离职或退休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义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第2页共4页8、其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章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1、超出报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2、将工作职责以外费用列入职务消费。3、在特定关系人呢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4、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5、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6、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更换小汽车、商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7、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8、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及奢侈浪费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章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1、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其他利益。2、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