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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1)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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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原告:尹国政,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单位:零陵区黄古山小学,住址:零陵区中山南路36号附31号,电话:13762966677;被告:永州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湖南永州市零陵区光明路,电话:0746-6666510,0746-6666519。法定代表人:何巧娟,电话:0746-8821298。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承担逾期332天交房的全部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7823.11元。2、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承担原告未能及时取得该房屋有关权证的全部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196.82元。3、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水电开户或退还原告水、电开户费合计人民币1900元。4、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按附件二标准在小区内安装配套健身娱乐器械,公共部分内墙刮涂优质乳胶漆,小区路面使用花岗石路沿石。5、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为原告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6、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9年9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都市心海岸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证据1),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9栋1单元402号商品房(以下简称该房屋),约定被告向原告交付该房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5月31日前。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及时交清了实际购房款人民币117818.00元(证据2)。2011年1月19日,原告接到被告的书面收房通知,原告未见开发商提供的房屋骏工验收备案表,原告认为当时被告不具备交房标准,直到4月28日原告领取了所购房屋的钥匙。原告认为被告违约逾期交房共332天(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4月28日)。该合同第八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规定:逾期超过60日,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延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7823.11元。(117818×0.0002×332=7823.11元)。原告认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是商品房处分权的必备权证,缺一不可。被告交房后180日内未按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上述两证,再次违约,《房屋产权证》于2013年1月23日登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直到现在(2014年7月9日)为止被告尚未为原告办结,按合同第十三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已付房价款的1%违约金计人民币1196.82元。(119682×1%=1196.82元)自2011年4月28日原告收房前向被告交付各种办证费用8696元,这其中包括水开户费1350元,电开户费550元,国土证1000元。直到现在被告都没有为原告到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进行电水开户。如果出现物业公司倒闭或离开,很难保证原告正常的生活。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为原告到相关受理单位办理水电开户或直接退还原告水电开户费人民币1900元。被告到目前为止没有很好的履行合同附件二交房标准,对已交付给原告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按照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原告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在小区内安装配套健身娱乐器械,公共部分内墙刮涂优质乳胶漆,小区路面使用花岗石路沿石。被告给原告造成多方面损失,应当履行或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全部违约责任,积极做出赔偿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根据上述事实、证据、理由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判决,实现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人:尹国政20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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