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准则》和《条例》的体会学习两部党员法规的心得体会这两部党员法规,就是《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党支部组织的集体学习、我的个人学习,以及参加网上答题等形式,我对这两部党员法规,算是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感受最深的,就是这些“准则”、“条例”,实际上距离我并不遥远,都是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时时刻刻注意的。比如,《条例》中第八章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通过学习我才知道,原来我们外业期间借的备用金、笔记本电脑等,如果时间超过六个月,没有及时归还,已经算是违反纪律了。比如,《条例》中第七章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就是说,我们普通党员,平常参加一些没有经过官方注册认证的同学会、老乡会,就已经涉嫌违纪了。事实上,从近些年来发生的许多腐败案例来看,这些违规组织的集体聚会活动,已经成为许多腐败分子拉关系、聚人脉的重要手段,通过这些手段,把大家都拉进一个圈子,为以后的利益交换提供便利条件。比如,《条例》中第八章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条纪律规定,主要是要求党员除了要管好自己的行为之外,还有责任和义务,去纠正亲属的错误行为。结合我院发第1页共2页生的真实案例,可以让我们更深刻地理解这条规定的现实意义。比如,《条例》中第八章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以前,我以为党员退休了以后,行动可以“自由”一些,现在看来,党的纪律是非常严格的,退休党员也要好好遵守;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们党要努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结合到我们自身的实际情况,比如我现在在**院**处工作,如果我退休了,跑到那些跟**处长期合作的勘察单位那里去任职,就涉嫌违纪了。诸如此类的规定,还有很多很多,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通过对《准则》、《条例》的学习,让我明确了许多以前很模糊的认识,也对自己现在和以后的诸多行为,有了更清醒的判别。今后我将对照《准则》、《条例》时时约束自己和家人的行为,努力做一个合格的党员。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