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是5000元?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出过一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自打这条规定出来后,时不时有人会问苏珊,这个规定的意思是不是说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到5000元了?一、固定资产价值标准其实为什么有人觉得这条规定的意思是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应该从固定资产价值标准这个界定说起,在2000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定义是这样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因此,以2000元作为固定资产价值标准就变得根深蒂固了。而实际上,这个2000元的价值标准也只是在《企业会计制度》里出现过,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2011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里,对于固定资产的定义分别是这么说的:“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所以,很准确的说,大小准则并没有规范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那是否意味着没有价值标准了?企业一个螺丝刀能用1年以上也需要做固定资产管理?那倒也不是,除了固定资产的定义,我们还需要从会计核算的成本与效益原则去分析,提高核算效率而不是一味的死板教条,螺丝刀做固定资产核算显然违背成本效益原则。因此,在实务中,也出于企业内部控制的规范要求,苏珊也建议大家根据自家单位的实际情况,在财务制度里完善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核算要求,确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价值标准。从这个分析可以看出,说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是5000元,这个说法实在不妥。二、财税【2014】75号的这条规定是什么意思?首先,这条规定的意思并不是对固定资产价值标准做一个量的规定,它是一条税收的优惠政策,“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言下之意,可以提早税前扣除的时间点,一次性税前扣除,其实就是所得税前的加速折旧了。也因此,如果企业选择使用这条规定一次性扣除,汇算清缴时需要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当然嫌麻烦的也可以放弃执行这个政策哈,并没有强制的意思,是“允许”不是“必须”。其次注意,这里的5000元是指单位价值,如果是批量买的,不是一批价值不超过5000元,而是指每一件固定资产的价值不超过5000元。再次,也是问的最多的一个问题,有同行问,那这样我能不能在我们单位的财务制度上就设定5000元作为固定资产价值标准,那么购进5000元以下的资产我就直接进费用,这样不是省事吗?也没有规定说不可以吧,但如果这么做的话,也就用不上财税【2014】75的这条规定了,因为都直接进费用了,也就不存在加速折旧这一说法了呀,文件的规定写的清清楚楚,是“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固定资产,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费用化了当然就不是固定资产了。于是乎,又出来一个新的疑问,那我不费用化了,还是做固定资产核算,但我既想享受这个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又不想有财税差异调整,我能不能会计上做固定资产核算,第二个月提折旧索性也一次性提完,这样财税一致,都一次性加速了不就不存在财税差异调整了吗?其实说到底,会计上做了一次性加速折旧,这个姑且不说哪个部门会不会不认可,会让调账(苏珊觉得虽然这么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但没人管这事哈),就从财税差异这个角度来说,别以为就没有差异啦,看看所得税申报表A105081填表说明的一句话:“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均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合计栏项下“正常折旧额”,按该类固定资产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估算“正常折旧额”,与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额”的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