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刑事抗诉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对策在易为强当前刑事杭诉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韩东刑事抗诉是检察机关依法定程序对审判机关的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发现确有错误时要求其进行改判的诉讼活动.它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刑事审判活动正确开展,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高检院和市检察院对抗诉工作都十分重视,不仅制定完善了考核标准,而且规范了抗诉的程序,有力促进了抗诉工作的规范开展.但是就总体来看,抗诉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据统计资料显示,2007年至2009年间我市上级检察机关支抗率为六成左右,而法院的采纳率仅为三成多,其中四成采取了发回重审的方式.直接改判的不到采纳总数的两成.上述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一,当前刑事抗诉工作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产生抗诉案件支持抗诉和改判率低问题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检察机关自身工作方面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抗诉标准宽泛,不易准确把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范围是"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未发生法律效力或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外延过于宽泛.虽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确有6天津检察201O年第4期错误"细化为六种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2月制定的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此又作了更为全面,细致的规定,但是诸如"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等情形,仍然难以把握.而我国审判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如果法院是在量刑幅度内的偏轻或偏重,或应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而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是否属于"明显不当",存在较大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法院以不属于"明显不当"为由不予采纳.检察机关没有进一步的法律措施.这些客观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抗诉成功的难度较大.2.抗诉工作机制还不够健全.在抗诉标准比较宽泛,不易准确把握的情况下,如果有一套内容全面,标准具体,规范严密的操作流程和确保抗诉工作取得成效的机制作为保障,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制度方面存在的缺憾.但是我市专门适用于抗诉工作的办案规程还没有.工作机制还需健全,抗诉工作随意性较大,该抗不抗,抗不准,抗后又撤回等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造成抗诉质量不够高.3.抗诉意识和能力有待加强.抗诉工作是法律监督活动中比较复杂的一项工作,对检察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意识,综合能力的要求较高.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部分检察人员依旧存在着讲配合多.讲制约少的思想,对应当提出抗诉的有时碍于情面而不提出或者撤回抗诉,降低了监督力度.抗诉环节中.不同程度存在着抗诉能力和技巧不高,在法庭上表现被动,受制于人的现象,法律监督效果不佳,抗诉成效不理想.4.法院自认其错比较艰难,普遍存在的内部请示制度不利于改判的实现.上级法院如果对抗诉案件进行改判,那么就意味着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确有错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在同一个系统内部很难做到.同时,虽然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审级独立原则,但在实践中,上下级法院及法官之间就具体案件提前请示,咨询,汇报等情况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审理疑难,复杂以及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更是如此,相当程度上使二审终审制度变成事实上的一审终审,导致一些案件即使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上级法院也不会轻易改变原先达成的内部共识.对于检察机关抗诉后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判决确实存在问题的,上级法院多以"发回重审"的方式推卸责任,使得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流于形式.二,对策意见针对以上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结合具体工作实际,笔者提出对策如下:1.科学辨证地看待抗诉案件质量的评断标准.科学的抗诉观,要从法律监督价值和刑事司法实践两个角度进行评判.检察机关对抗诉案件质量的评价应符合抗诉的法律特征和抗诉工作的客观规律.抗诉作为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的重要手段,属于一种硬性监督权.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法院必须要开庭审理.因此,基于抗诉本身具有的诉权性质,检察机关在开展抗诉工作中,往往将衡量抗诉案件的标准放在是否能被法院改判上.这虽然有其合理性,但会导致抗诉工作围绕法院改判的指挥棒运转的弊端.实践中出现撤回抗诉过多的原因就在于此.检察机关行使抗诉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