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区党政主要领导与市委书记、市长签订的《20XX年度县区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及《**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全市重点环保工作有关问题的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XX〕61号)的要求。为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有效治理全区机砖厂和传统砖瓦窑生产企业、废旧塑料回收企业、石材加工企业等环境污染,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落实党的十八大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区域环境问题,以“堵疏结合、扶优汰劣、整合提升、综合治理”为原则,开展区域性环境污染整治行动。二、整治对象与目标(一)机砖厂和传统砖瓦窑的环境污染整治1.对不符合规划、炉窑工艺属于淘汰落后的机砖厂和传统砖瓦窑于20XX年11月30日前予以拆除关闭。其中:**镇政府、**镇政府对辖区内传统砖瓦窑于20XX年11月30日前分别完成拆除关闭20座、15座;对位于规划区内的机砖厂,关闭取缔拆除时限截至20XX年11月30日前。2.对符合规划、炉窑工艺要求,且相关部门手续证照齐全的,但生产产品为空心粘土砖的机砖厂于20XX年11月30日前限期整改到位,即改造生产新型环保墙体材料。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负责机砖厂),各有关乡镇(负责传统砖瓦窑)(二)废旧塑料回收的企业环境污染整治对全区非法废旧塑料回收加工企业(包括分拣、粉碎、清洗、造粒等)进行依法集中取缔关闭,重点打击取缔环境污染特别严重的加工工艺、无证无照违章搭建以及选址不合理,群众投诉强烈的废塑回收加工企业。整治时限20XX年11月30日前。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牵头,各有关乡镇(负责组织关闭拆第1页共4页除)(三)石板材加工企业环境污染整治对已办理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的,可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予以保留,对已形成规模但未办理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且符合规划选址的的石材加工企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企业做好环保相关设施建设,办理相关环保备案手续并加强监管。对未形成规模的小型石材加工企业,包括散落零星分布在村落、居民区或者涉及敏感目标的,全部于20XX年11月30日前予以取缔关闭。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牵头,各有关乡镇(负责组织关闭拆除)三、组织机构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区政府成立区域性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四、整治工作步骤(一)全面调查摸底阶段(20XX年9月15日前)对全区机砖厂和传统砖瓦窑生产企业、废旧塑料回收加工企业、石材加工企业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由所在地乡镇、街道(管委会)进行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对本辖区内整治对象情况进行全方位调查摸底,调查摸底登记汇总表,经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于9月15日前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实施整治阶段(20XX年9月**日至11月30日)1.调查取证阶段(20XX年9月**-30日)对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取土行为的,由区国土部门进行立案查处;对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由区工商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予以取缔;对涉及生产或设备属于落后淘汰的,由区经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淘汰关闭;对涉及违法排污行为的,由区环保部门按照规定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对涉及质量问题的,由质监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涉及环境违法的刑事犯罪案和治安管理案件的,由区公安分局依法查处;对涉及安全生产隐患的,由区安监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及随意向河道倾倒固体废物、侵占河道及堤防、护岸等违法第2页共4页行为的,由区水务部门依法查处。2.自行整改阶段(20XX年10月1-31日)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列入关闭拆除企业的企业业主进行说服动员,通知业主自行组织关闭,督促业主作出自行拆除关闭的承诺,并在规定时限内自行组织关闭拆除。3.强制措施阶段(20XX年11月1-30日)各乡镇、街道(管委会)牵头组织对辖区内的整治对象采取强制行动,供电、供水部门负责对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予以彻底断电、断水,并拆除供电、供水设备。(三)验收总结阶段(20XX年12月1日-31日)各乡镇、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