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松籽交收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松籽行业生产者和消费者,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松籽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交易所市场内进行交易的松籽商品的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执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交易日是指按照交易所规定进行现货交易的时间。交收日是指除去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交易日。交易商可在每个交易日规定的时间段进行当日的交收申报。第四条.交收申报方式包括“提交方式”及“响应方式”。“提交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通过选择商品的交收申报信息(部分申报需选择存货凭证)以及填写申报数量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将等待交收配对,未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将展示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已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不展示。“响应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直接响应所展示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并填写申报数量(部分申报需同时选择存货凭证)进行申报,申报成功的同时完成交收配对。第五条.松籽指定生产企业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交易所松籽电子交易合同规定产品的生产企业。由松籽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红松松籽方可用于实物交收。第六条.松籽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松籽电子交易合同提供现货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第1页共11页第七条.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商品储存在仓库后,由仓库开具的能代表该批商品数量和质量的有效凭证。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松籽才能用于实物交收。第八条.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指定仓库提取,如需配送服务需向仓库申请代为配送。第九条.申报卖出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松籽产品经营资质及与松籽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拟申报卖出交收的交易商须向交易所提交其持有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经审批通过后才能申报交收。持有松籽买入方向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均可申报买入交收。第二章松籽入库第十条.松籽仓库入库(一)入库申请1.交易商向指定仓库发货前,应当按指定仓库需求向其提出《松籽入库申请单》(见附件)。申请单上应注明生产企业、等级、数量、发货单位、入库起始时间等相关内容,并加盖交易商单位公章。2.指定仓库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交易商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若批准入库则指定入库时间。3.入库前交易商应与指定仓库签订仓储合同。(二)货物入库1.交易商应当在仓库指定时间内向《入库申请单》中指定的仓库发货,货物到库后,仓库按规定对到货进行验核,送检前实物应符合以下条件:(1)提供由指定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证明书》;(2)入库的松籽必须是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质量标准;第2页共11页(3)产品外包装应保持干净清洁,包装无破损;每件产品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净重、批号、生产企业及应防雨防潮等信息。2.货物运抵指定仓库后,由指定生产企业进行筛检,并出具《质量证明书》。松籽松籽统一包装为塑料编织袋,净重是50公斤/袋。3.货物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仓库验收结果。4.货物入仓库前,货主应与仓库签署相应的仓储协议。第十一条.《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与注销(一)《仓库存货凭证》生成1.交易商货物入指定仓库后,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交易所规定格式的《仓库存货凭证》并上传入库检验的《质量证明书》,仓库根据实际入库货物及《质量证明书》对交易商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进行核对,核对后提交交易所审核;经交易所登记确认后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方可生效,对应的松籽才能用于实物交收。2.每一《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松籽,应当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