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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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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完整)选用教材: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2008年版(汪海燕王大利编著)1、刑事诉讼的价值就是自由、安全、秩序。2、对刑事案件的侦察、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法院只有建议补充侦查的权利。3、我国只有6个部门享有侦查权,即。公安、国安、军队、监狱、检察、缉私。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权力机关可以)。5、我国的法官独立,是指某一个法院独立。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的关系。我国的检察官独立,是指一个系统的独立。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6、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体现在四个方面。立案监督(要求7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15日内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执行监督(死刑、减刑、假释等)7、所有提供翻译均是应当。外国人如放弃法院为其提供反映的权利需要书面声明,费用自担。8、公诉案件辩护人最早进入诉讼的时间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案件的辩护人随时可以进入诉讼。9、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10、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证据不足,可以有两次补充侦查,每次一个月。第一次补充侦查如仍证据不足,可选择再次补充侦查,也可以不起诉;如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第1页共15页足,则应当不起诉。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侦查阶段,用决定),或者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用决定),或者终止审理(审判阶段,用裁定),或者宣告无罪(审判阶段。用判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人大常委会作出)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1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13、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属于诉讼参与人。公诉人更不是当事人。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14、法定代理人享有与被代理人相同的权利,除了人身侵权和最后陈述权。15、证人必须是自然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与优先性。证人享有查阅检验笔录的权利,如果发现有错误的,可以要求改正。对于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诉讼权利的一些行为,有控告的权利,出庭作证有要求经济补偿的权利,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的权利。为证人保密只有侦查阶段的保密与对证人的隐私的保密。16、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出了人命或严重后果的除外)虐待(致死致残第2页共15页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除外)侵占(绝对的自诉)(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第五章(侵犯人身、财产权犯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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