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中潜在事故隐患函待修改【摘要】《煤矿安全规程》存在缺陷的技术性探讨。【关键词】问题探讨修改建议提起煤矿安全,无论煤炭行业内部还是外界,很多人将矛头完全对准管理问题,然而2003年5月13日,xx芦岭煤矿瓦斯爆炸事件,为各煤矿敲响了安全警钟,可是接卜来8大内,辽阳、xx和xx又接连发生煤矿瓦斯爆炸,死亡130多人。没有理由认为,芦岭矿难发生后,其他各矿未加强管理,未重视通风,或者未进行安检。如果小煤窑可能安全检查不合格,那么检查合格的国有大中型煤矿也发生事故,其中可能另有原因。除了管理,我国煤矿从技术上是否达到了安全要求呢。有资料显示,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煤矿发生的各种事故中,近50%以上是由电气设备引起的,井下火灾事故70%以上是由电气引起的。因此,采取各种措施减少井卜电气事故隐患对煤矿安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如煤矿井卜高压电网单相接地电容电流值限制在多大,这关系着煤矿安全,但不同的规范标准却有不同的规定值。如果对此不引起重视,虽然满足某些规程的规定却由此引发电气事故,但不清楚事故原因,继续重复错误,那将会给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生命则产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是谁都不愿看到的。就此,笔者进行了技术上的探讨。1.问题的产生在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安规》)第457条规定“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但在国家标准《矿山电力设计规范》(以下简称《矿电规》)(gb50070-94)第2.0.10条却有不一样的规定,“矿井6kv-lokv电网,当单相接地电容电流小于或等于10a,宜采用电源中性点不接地方式;大于10a时.必须采取限制措施。”2.进行的探讨由于《安规》和《矿电规》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值,究意该执行哪一个,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而来确定:第1页共2页首先,以标准的地位来决定。依据这两部规范标准的地位《安规》是行业标准,而《矿电规》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当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发生矛盾时,应以国家标准为准。那么,从这一点上,应执行《矿电规》的规定。其次,从相关的时间上判断。2001年《安规》是与1992年版的《煤矿安全规程》相一致的;而《矿电规》在此条是这样附注:“限值和措施,也可按现行的有关行业规定执行。”条文说明专门解释,在1994年编《矿电规》时,由于当时各行业正执行的规程规定与《矿电规》条文的规定尚有差异,为避免在执行中出现不统一情况,特加附注说明,即当时允许按各行业正执行的规程规定确定其电流限值和采取限值措施。那么可以理解从1994年以后修订的各行业规程的此类规定应按《矿电规》执行,如果1992年的《安规》因颁布时间早于《矿电规》的规定有差异的话,而《安规》于2001年进行修订后.却还与《矿电规》的规定不一致,那就太不应该了。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