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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文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发布日期:2003-4-27执行日期:2003-6-1经2003年3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届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O3年6月1日起施行。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二)收养他人子女期满6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在《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不得减免社会抚养费。第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第六条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对象是流动人口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载明具体缴款计划,并提供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本人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当事人递交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经批准分期缴纳的,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九条征收社会抚养费采取以下一种或者数种方式:(一)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征收。(二)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征收。(三)由当事人直接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四)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代收代缴。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征收缴纳方式。第十条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有关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第十一条征收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社会抚养费按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县级金库。组织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代收代缴的单位应当将收到的社会抚养费直接缴入县级金库。对已实行银行代收管理的地方,按照银行代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用于补充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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