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与进路:再审制度改革之“老调重弹”摘要:我国再审程序,制度设计的宏大理想与不尽如人意的司法现实之间存在着巨大反差,再审理念与具体程序设置上的不科学使得再审无限、终审不终,司法裁判无权威性可言;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可以从理念的再塑和制度的重构两方面着手。关键词:再审程序,困境,进路再审程序作为我国三大诉讼法确立的基本程序之一,近年来备受法学界所诟病,再审程序之所以问题如此严重,究其原因,既有具体程序技术性设置方面的不科学,也有司法理念预设上的过于理想化,更有司法体制方面的缺陷。就其改革与完善,法学界早有诸多方案出笼。笔者在此旧话重提,无意在此问题上有意超越,而是基于近一两年法学界对再审程序研究相对“沉默”或“失语”的事实,仅意欲对可行的完善方案进行总结和强调。总结和强调是为了防止“遗忘”、为了使开放的理论保持一种“与时俱进”的品质,在三大诉讼法新一轮修改背景下,这种强调和总结或许更具现实意义。故笔者不惴浅陋,在此“老调重弹”,权作引玉之砖,期以引发法学界的再度重视,共同推进我国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一、困境与无奈:再审制度的现状之考察(一)“有错必纠”理想与“力不从心”的司法实践“有错必纠”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贯彻。其本意是指对任何案件的处理都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凡是因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其他原因而致使裁判错误的案件,都应予以纠正。因此,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予以救济无疑是其题中应有之义。这种想法无疑是正确的,这项原则的确立也是有其现实基础和价值内含的。但这种想法或理想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全部实现。法律的规定是抽象的,也是笼统的,我们承认“有错必纠”对于司法的伟大意义。但是问题在于什么是“错”?谁来发现“错”?司法裁判必须追求完全正确而且通过努力就能追求到完全正确吗?法律对这些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或准确说明,而是留给司法实践部门自行寻求答案。所谓“错”案便隐含着“案件的正确裁判唯一”这样一个预设前提。事实上,在实体上界定“错”案是十分棘手的,因为实体(即裁判结果)是否正确人们往往难以找到一个十分客观准确的标准,这是由法律标准、事实标准、政策及其他主客观原因的不确定性所决定的.实务部门面对此几乎难以胜任的“重托”,充分发挥了“找错”的“积极性”,于是乎,“错”便犹如八仙过海般各显神通般被“创造”了出来,以给再审提供原始资料在此撇开“法律到底有无正确答案”这等宏观问题不谈,就说这被“发现”的“错”经过再审的“纠错”就能保证准确无误了吗?答案还是难以肯定的,因为面对茫茫未知世界,人的理性毕竟是有限的。那么“有错必纠”就意味着这种“找错”的行为永远不能停息,因为一旦停止“找错”就意味着对“有错必纠”精神的悖反。但是我们的司法实务部门应当专注于对生效裁判不断的“挑刺”吗显然不是,因为司法的根本在于解决纠纷,而不是寻求所谓绝对正确的答案.而且“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我们的司法实务部门也并没有必要不顾成本的去追求绝对真理(即完全正确的裁判)。(二)不懈追求的“实体真实”与“终而未结”的诉讼程序在我国,追求实体真实是诉讼的根本目的,即力求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达到不枉不纵,并认为惟有如此才能使诉讼程序发挥保障人权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完全不枉不纵是非常困难的。“法官只能根据现有的证据凭借自己的分析和判断能力认识事情的真相,而不可能在任何案件中完全恢复事实的真相。”“在一定意义上说,诉讼裁判所描绘出的冲突事实,实际上总是法官以一定证据为基础而形成的主观感觉”.从我国再审司法实践来看,似乎过分地强调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从而导致“无限申诉、无限再审”,产生诸多负面影响。法院主动出击,多方“找错”而“纠”,法院只要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就可以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而对与“错误”生效判决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态度不管不顾,实行典型的“不告自理”;检察院随意频繁抗诉;当事人无限申诉。循环往复的再审程序使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