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组织法》讲座第一页,共二十三页。一、《地方组织法》的制定和修改2004年2015年第14条第3款: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修改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大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第15条:乡镇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大会议。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增加1款作为第2款:主席团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大报告。第30条第1款:省级和市级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大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修改为:省级和市级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县区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大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第37条第1款: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政府推行工作,并且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第3款:县区、乡镇人大代表分工联系选民,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协助本级政府推行工作。修改为: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修改为:县区、乡镇人大代表分工联系选民,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第41条第4款第3项:县区15人至27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区不超过35人。修改为:县区15人至35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区不超过45人。第53条: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增加1款作为第2款: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委会报告工作。第二页,共二十三页。二、地方各级人大及市县人大常委会的选举产生•(一)地方人大的选举产生•1.选举机构•2.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接下一页)•3.代表的选举办法及选举程序(连接到人大常委会选举产生)第三页,共二十三页。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选举法》第11条:•市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每2万5千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1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650名;•县区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每5千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165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名;人口不足5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20名;•乡镇代表名额基数为40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60名;人口不足2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40名。(返回)第四页,共二十三页。•(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选举产生•1.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提名•2.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三)地方人大的组织机构•1.专门委员会•2.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连接到三)第五页,共二十三页。三、地方各级人大及市县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及实际运用•(一)立法权•姚晓东书记:绿色生态是淮安的城市特色,将永久性绿地保护和古淮河生态保护作为我市地方立法的首选项目符合市情、顺应民意。•四点要求:•一要完善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立法能力建设,完善各项立法工作机制,抓紧配齐法工委工作人员。•二要严管起草质量,确保制订出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的地方性法规,实现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