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政法学院中共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党代表提议、提案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推动我校党代会常任制、党代表任期制工作顺利开展,建立党代表提议、提案的处理和回复机制,充分发挥党代表积极参与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党代表提议,是指学校党代表就党的建设、学校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教学、科研、管理以及校园建设等事项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党代表提案,是指党代表就学校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教学、科研、管理以及校园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或师生员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向代表提案审查委员会提出,请求列入党的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第三条党代表提出提议、提案是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对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提案审查委员会是党代会召开期间收集、审查、处理党代表提议、提案的工作机构,由党代会主席团提名产生。党代会闭会期间,提案审查委员会委托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处理相关问题。第四条提议、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广开言路,为学校和谐稳定的发展大局服务。第二章提议、提案的提出第五条党代表的提议、提案可以在党代表大会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1第六条以代表团名义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提案,第1页共5页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提请主席团列入大会议程或转为提议指定相关部门办理。第七条提议、提案的基本要求:(一)提议、提案应当围绕学校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教学、科研、管理以及校园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或师生员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提出。(二)提议、提案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要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三)提议、提案的书写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做到一事一案,字迹工整。第三章提议、提案的审查和处理第八条代表大会对收到的提议、提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予以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立案:(一)与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的;(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三)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四)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五)内容空泛、建议笼统,不具备可行性;(六)超出学校党委以及行政职权范围的。第九条代表联名提出请求列入大会议程的提案,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提案审查委员会方可列入大会议程。(一)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二)学校发展规划及改革方面的重大问题;(三)校内党政干部和党代表的罢免问题;(四)基层组织建设的重大问题;(五)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基层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六)要求对党政机关和二级学院等某个工作部门的工作进行专题审议的问题;(七)其它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第十条列入大会议程的提案,提请代表审议并形成有关决议;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当向提案者说明情况。有的可以适第2页共5页当方式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第十一条提议、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当及时交办。党代表大会期间的提议、提案,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提议,由提案审查委员会委托党代表联络机构负责随时交办。第四章提议、提案的办理第十二条认真办理党代表的提议、提案是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体现。学校各级领导和部门办理党代表提议、提案,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加强领导,做到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确保办理质量。学校党政机关、二级学院等部门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确定承办人员,承办人员要相对稳定,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要经常检查、督促具体承办人员按期完成办理任务。第十三条提案的办理。党代表联名提出的提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后,列入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