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征求意见)XX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XX市再生资源管理办法》,《XX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是指由收购站点、社区回收亭、机动车收购站组成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第三条在XX市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站点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回收站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回收站点的设置及标准1第四条原则上市区每2,000户居民设置一个收购站点、回收亭或机动车收购站,镇(乡)每2,000-2,500户居民设置一个回收站点或回收亭。(1)回收站点。必须是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独立房屋或独立院子,独立院子围墙必须是不低于2米高度的彩钢板或砖混结构院墙,统一标识,大门不能通透,场地平整,上不露天、下不露土,地面要进行硬铺装。(2)回收亭。采用轻型彩钢板材料全封闭,景观式设计,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原则,实行工厂化生产,现场装配完成,标准回收亭面积为20平方米,工作间为6平方米,仓储室为14平方米。建筑主体材料为金属彩钢复合板材,工作间门窗为双层塑钢门窗,仓储室门为手动卷帘门。(3)机动车收购站。对不适宜建立固定回收站和回收亭的繁华市区地段,采用两吨封闭箱式机动收购车作为移动收购站,第1页共5页既美观又不影响市容环境。机动车收购站采取定试点收购的办法,在告知居民的基础上,按时停放在指定位置,设立收购牌,标注当日的收购价格及电话,收购人员统一着装,在规定时间内2及时拉运,不超时停留,既方便了群众,又不影响繁华市区的城市秩序。第五条回收站和回收亭可以配备社区流动收购车,每个回收站和回收亭平均配置4—8台以人力三轮车或手推车为主的社区流动收购车,在指定区域内开展社区废旧物资回收的登门服务。收购的废旧物资及时运送到所在的回收站、亭,实行流动收购的定态管理,以方便群众交售。第三章回收站点的经营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站点设置,必须符合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经市再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站点,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3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区、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九条回收站点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分拣加工中心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回收的再生资源。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第2页共5页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