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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制度在遗产之债中的运用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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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论撤销权制度在遗产之债中的应用杜江涌胡兰(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或继承人的行为已经或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遗产债权人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一个具有以信用为依托的经济制度的社会,不能依照债务同死者一起消亡的原则运行。法为保证遗留债务能适当偿付,必须有所约束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现实的社会和习惯,遗产之债撤销权制度的设立已成为必需。关键词:撤销权;遗产之债;立法构想一、问题之提出继承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自然人死后合法财产转移给谁以及如何转移的问题。[1][1]现行《继承法》颁行于1985年,在当时计划经济的条件下,遗产债务问题比较少且简单,囿于现实的制约,立法者对未来形势估计不足,自不会考虑遗产债权的保护问题。此外,我国在立法上奉行“易简不宜繁”的指导思想,对法律关系的规制更多是粗线条的勾勒,故对遗产债务相关制度设计的粗糙和遗漏也就显得不足为怪。立法的缺失导致司法的迷惘,就遗产之债的保障而言,其存在的主要缺陷有:其一,对于被继承人生前行为,造成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其债务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我国继承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加以规制,导致被继承人生前通过危及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来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二,杜江涌(1975—),男,山西太谷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厦门大学法学博士后,研究方向:民法;胡兰(1976—),女,重庆人,西南大学育才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法。第2页共7页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7页对于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危及遗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我国继承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加以规制,导致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清偿其自身债务、怠于行使遗产债权或对个别遗产债权人清偿而危及其他债权人的情况屡屡出现,不仅使债权人遭受严重损失,而且也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于此,法律不仅要规定“应该怎样”,还必须考虑到“如果不这样又如何”,“因为所有这些被承认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或在某些时刻可能发生冲突。对法律活动来说,也许重要的不是承认权利,而在于如何恰当地配置权利,并因此给予恰当的救济。”[2][2]所以救济手段是法律规范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否则,之前的规定没有落脚点,至多是一种法律宣言。本文根据我国继承法律关系的新情况,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以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基础,试就撤销权制度在遗产之债中的应用进行探悉,以期引玉之效。二、我国遗产之债撤销权制度的立法建议稿(一)遗产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有危及债权人债权的财产行为。①被继承人生前非即时消耗型赠与;①②被继承人生前放弃自己的债权;③被继承人生前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④被继承人生前对到期的数个债务,只清偿了部分债权人的债务;①①根据现行《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的赠与合同、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赠与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但若赠与人是债务人,并且他的种种行为符合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主、客观要件,为彻底地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稳定和信用制度的完善,债权人若依据《合同法》74条的规定就可撤销债务人的赠与行为。这就出现了对于此种赠与合同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的问题,在维护社会道德、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私人利益两方面我们的法律该如何取舍?本文认为若完全忽视债权人的利益而规定他不可行使撤销权那么就对他利益会形成合法的侵害;但若毫无限制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又是对我国公权利的无视;如何在这两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是很重要的问题。对于上述问题,本文区分即时消耗型赠与合同和非即时消耗型赠与合同分别加以解决。所谓即时消耗型赠与合同是指受赠人一旦接受赠与财产就会立刻投入使用的赠与合同,此种赠与合同多用于自然灾害和战争灾害。所谓非即时消耗型赠与合同是指受赠人接受赠与财产就会过一段时间才投入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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