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业扩报装工作规范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业扩报装管理,规范业扩报装作业行为,进一步提升办电效率,按照国家电监会《供电监管办法》以及《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电网公司电气化铁路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范(试行)》、《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工作规范(试行)》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业扩报装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规定了用电大项目前期咨询、业务受理、现场勘查、供电方案确定及答复、业务收费、受电工程设计审核、中间检查及竣工检验、供用电合同签订、接电、资料归档全过程的作业规范、流程衔接及管理考核要求。第三条业扩报装应按照“一口对外、便捷高效、三不指定、办事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通过集约化、精细化管理,实现业扩报装工作程序标准化、业务流程规范化,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所属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供1电服务中心)、电业局,县级供电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二章用电大项目前期咨询第五条为确保如期用电,在工程立项初期客户可就项目供电的可能性及其条件向供电服务中心、地市电业局客户服务中心提出供电咨询,对因供电能力不足或政府规定限制的用电项目,可通知客户暂缓办理。第六条受理客户立项项目用电需求,指导客户填写《用电大项目前期咨询受理单》。现场勘查后填写《用电大项目前期咨询答复意见单》,并书面答复客户。第三章业务受理第七条为客户提供供电营业厅、“95598”客户服务热线、网上营业厅等多种报装渠道。供电营业窗口或“95598”客户服务热线工作人员应按照“首问负责制”服务要求指导客户办理用电申请业务,向客户宣传解释现行政策及规定。供电电压110(66)KV及以上的客户新装、增容业务由供电服务中心办理,供电服务中心也可委托地市电业局客户服务中心属地受理。第八条受理客户用电申请时,应主动为客户提供用电咨询服务,接受并查验客户用电申请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受理。对于资料欠缺或不完整的,受理人员应告知客户须先行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再申请报装。(一)询问客户申请意图,主动向客户提供《客户业扩报装办理告知书》(见附件1),同时将《关于客户受电工程建2设有关事项的提示》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向客户公示或交由客户阅读签字后存档,提供《用电申请所需资料清单》(见附件2),告知办理用电的基本流程、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引导并协助客户填写《用电申请书》(见附件3)、《客户用电设备清单》(见附件4)及《授权委托书》(见附件5)。(二)增容时须审核客户历史用电情况、欠费情况、信用情况及合同签订情况。如客户存在欠费情况,则须结清欠费后方可办理用电申请。对尚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应与其商定后再办理用电事宜。(三)接受客户用电申请资料,应查验客户资料是否齐全申请单信息是否完整、检查证件是否有效。审查合格后向客户提供业务联系卡以及后续环节客户需填写的《客户受电工程图纸审核申请表》、《受电工程中间检查申请表》、《受电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对资料欠缺或不完整的,受理人员应填写《用电申请缺件通知书》一式两份(见附件6),告知客户需要补充、完善的具体资料清单,并请客户签字确认。(四)受理客户用电申请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录入营销业务应用系统。(五)对具有非线性负荷并可能影响供电质量或电网安全运行的客户,应告知客户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电能质量评估工作,在报送设计图纸的同时提交初步电能质量治理技术方案,作为业扩报装申请的补充资料。3(六)对电气化铁路业扩报装,受理人员须在受理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请资料报送供电服务中心。省公司营销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及电业局参加,研究制定业扩报装工作方案,并报国网公司总部备案。(七)同一项目的临时用电与正式用电,应分别申请、同时办理,正式用电的供电设施与用电设施应同步建设。对已办理临时用电拆表销户并退还部分或全部临时接电费的客户,在原临时用电范围内,电业局一年内不得受理新的临时用电申请。第四章现场勘查及供电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