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八讲第九章海洋法第一节海洋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一)海洋法的概念海洋法是指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国际法主体在各种海域从事各种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三)海洋法的编纂三次海洋法会议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于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在日内瓦举行,有86个国家参加。会议的重要成果就是制定了“海法四公约”a.《领海与毗连区公约》b.《公海公约》c.《大陆架公约》d.《捕鱼与养护公海资源公约》1960年3月17日至4月26日在日内瓦举行了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会议专门讨论了领海宽度和渔区问题,但因各种意见分歧太大而没达成任何协议。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从1973年12月3日至1982年12月10日先后在纽约、加拉斯加、日内瓦召开了11期16次会议。与会者包括167个国家的代表以及近50个国际政治、法律、经济组织和有关机构的观察员。会议经过了长期而激烈的斗争,终于以130票赞成、4票反对(美国、土耳其、委内瑞拉、以色列)、17票弃权(英、苏、意等),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领海的最大宽度定为12海里,其毗连区为24海里;(2)建立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过境通行”制度,而不可中止的无害通过适用于有备用路线的海峡或连接公海或经济区到一国领海的海峡;(3)由群岛组成的国家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被认定为“群岛国家”,最外岛屿与“群岛基线”相连,因此,这些基线内的水域为群岛水域(同内水相似,但是有无害通过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类似于第三国通过海峡的过境通行);(4)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包括海底和可能由沿海国家建立的水体,在这些区域,此类国家对所有与资源相关的活动行使主权和管辖权,包括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以及环境保护;(5)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公海享有航行、越境飞行、电缆和管道铺设自由及同这些自由相连的其他国际上合法利用海洋的自由;(6)相互“适当顾及”规则用于确保专属经济区中沿海国家和其他国家之间权利行使的协调;确定了大陆架的概念,尽管新近规定了外部限制:鉴于专属经济区到海底的适用最多为200海里,独立于地貌考虑因素、扩大到200海里的大陆架同没有建立专属经济区以及声称拥有200海里以上大陆架(如果满足一定的地貌、距离和深度条件并且在由公约缔约方会议选举的一个有21名成员的机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配合和协作下查明,这一主张就成立)的国家相关;(7)为构成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区域及其资源建立了一个复杂制度,1994年《执行协定》对该制度进行了大幅修订;国际海底管理局(其成员均为《公约》的缔约方,位于牙买加金斯敦)成为受托监管和管理资源开发与利用的“机器”;(8)一系列非常详细、有时具有前瞻性的保护海洋环境的条款列出了基本原则(首次以多边条约的形式)和立法、执法以及保护方面的职权规定,使得《公约》成为现在和未来普遍协定、区域协定和双边协定的框架;(9)在海岸国家同意的原则基础上,做出了有关海洋科学研究的详细规定,同意应该成为纯粹研究和以资源为导向的研究酌处权的准则。第二节基线(一)领海基线领海基线,就是确定领海从海岸何处起始的起算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基线有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种1.正常基线,也称自然基线,即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低潮线作为测算领海的基线。第九章海洋法2.直线基线,也称折线基线,指以连接海岸和近岸岛屿的最外缘上所选的基点的直线作为领海的起始线。第三节内水(一)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狭义的内水是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水水域,包括港口、海湾和领海基线以内与海岸之间的其他海域。(二)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陆的法律地位相同,内水作为领水的一部分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其内水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二)港口1.概念港口是指用于装卸货物、上下乘客和船舶停泊并具有各种工程设施的海域。2.法律地位港口是沿海国的内水,沿海国有权完全禁止外国船舶进入。3.沿海国的港口制度(三)海湾1.海湾的概念海湾是明显的水曲,而且水曲的面积必须等于或大于以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所划的半圆的面积。2.海湾的法律地位(四)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沿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