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要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且具有经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颁发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丙级以上资质。“治理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的术语、定义、原则、工作程序及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及生产矿山编制和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使用,闭坑矿山参照执行。建筑用砂石粘土、油气、煤层气、地热、矿泉水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可参照附录I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2719-1991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50330-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958区域地质图图例GB/T12328-1990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GB/T14538-1993综合水文地质图图例及色标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50021-20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Z/T0157-19951:50000地质图地理底图编绘规范DZ/T0179-1997地质图用色标准及用色原则(1:50000)DZ/T0218-2006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9-2006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20-2006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21-2006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0133-1994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SL/T183-2005地下水监测规范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1)矿山地质环境指采矿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圈、水圈、生物圈相互作用的客观地质体。2)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指受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破坏的现象。主要包括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3)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定性或定量地评价和估量采矿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程度。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针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技术措施,并做出总体部署和安排。5)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对主要矿山地质环境要素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的监视性测定。6)含水层破坏指地下含水层结构改变、地下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水质恶化等现象。7)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改变了原有的地形条件与地貌特征,造成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被破坏等现象。4、总则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是实施保护、监测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的技术依据之一。本方案不代替相关工程勘查、治理设计。2)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绿色矿业”、“因地制宜,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在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开采设计等基础上编制,并与相关规划衔接。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区域范围包括开采区及采矿活动的影响区。5)矿山企业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5、工作程序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按以下程序进行。图1工作程序框图6、矿山地质环境调查1)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范围应包括采矿登记范围和采矿活动可能影响到的范围。2)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以收集资料和现场调查为主。可根据实际需要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