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食品伙伴网标签合规部解读征求意见稿亮点现行版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于2012年04月20日实施至今已超六年,随着我国食品行业市场的不断发展及标准的深入实施,预包装食品标签问题越发引起关注。为了更好规范管理食品标签、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等对该标准进行修订,结合本次GB7718修订征求意见稿,食品伙伴网带您了解新增内容的几大亮点,具体如下:1食品名称的变化增加了属性名称的定义,并明确了食品分类(类别)名称作为属性名称。这一变化给企业带来了很多方便,尤其是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因为在GB7718中没有明确企业标准的地位,采用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类别)名称可以有效弥补这一不足;针对进口食品企业变化更加明显,分类(类别)名称可以解决企业因无标准采用无法命名食品名称的尴尬境况。2配料表的变化2.1增加了归类标示类别。非油脂产品中添加的各种植物油:“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原先的条件:橄榄油除外已删除,并且增加了前提条件:非油脂产品中添加的);生产过程中添加的起发酵工艺作用的微生物(在终产品中存在且发挥非发酵作用的除外):“发酵菌种”、“微生物发酵剂”;食用香精、香料:“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食品用香精”、“食品香精”、“食品用香料”;添加量小于食品总量2%的非单一成分的果汁、蔬菜汁、果蔬汁:“果汁”、“蔬菜汁”、“果蔬汁”、“浓缩果汁”、“浓缩蔬菜汁”、“浓缩果蔬汁”。针对这一变化,我们认为对于企业现在纠结的问题“传统菌种如何标示名称”可以通过标示“发酵菌种”不标示具体名称得到有效解决;对于另一个一直存在的争议“食品用香精”到底该标示为“食用香精”还是“食品用香精”也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方便了企业。2.2修改了需要标识强调的特殊配料和成分的添加量和含量的条件。对于食品名称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如果不是来源于标准或法规中的属性名称时,也需要标识食品名称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对于属于GB28050营养素的成分,一定要标识在营养成分表中。2.3对于食品添加剂的标识,新标准认可了来源于GB2760、GB14880中或相应公告、质量规格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但是对于原来的三种标识形式作了一定的限制,仅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40cm2时(附录B中要求不大于60cm2时),可用国际编码(INS号)代替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2.4配料表增加了使用“无”、“不含”等词汇时,其相应配料或成分含量应为“0”,若其他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中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及法律、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不允许添加的物质,或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不得使用“无”、“不含”等词汇进行声称(含量声称同义语见附录C);2.5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等词汇;若其他法律、法规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中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这两条变化对于通过“无”“不含”“不添加”等宣传增加卖点的企业来说尤其需要注意,目前多数采用这种宣传的企业标示方式基本都不合规,一旦标准实施,标签需要做较大改动,尤其是库存包装较多的企业更应注意。这两条变化不引起足够重视,可能会较“强调有特性配料”遭受投诉、索赔的风险增加很多。3委托加工标示方式的变化规定了除集团公司范畴的委托加工,必须标示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并需要标示受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这一条变化对于目前存在的“用不用标示受委托方的信息”给出了明确答案,除非集团公司,否则都需要标示受委托方的信息,尤其是更加明确了标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必须是受委托方的,对于目前存在委托关系的多数生产企业标示方式可能都需要改变。4致敏物质的标示的变化致敏物质的标示由推荐标示变为强制标示,规定了在配料表中采用加粗、斜体、下划线等易辨识的名称和标示方式或在配料表的临近位置标示,可以使用引导词,具体标示方式见附录E。但是对于加工过程带入的致敏原或除了本标准明确的7类致敏物质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质还是推荐性标识内容,企业自愿标识。这一增加条款内容以及强制标示内容字符高度的变化势必引起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