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为解决我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问题,根据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穗劳社养〔2005〕5号)及XX市政府审定同意的《番禺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具体如下:一、我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我区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至九十年代期间,受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影响,不少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原固定职工,因各种原因未经批准或擅自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导致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时间不能按照国家、省、市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确认为连续工龄,更不能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这些人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或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限很短,导致其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因没有参保或缴费年限不足而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我们对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进行了大量调查工作,据初步统计,我区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涉及全区各镇街,人数约18,724人(含南沙区1,930人),其中大部分人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处理意见》的实施,将会切实解决了这部分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问题。二、《处理意见》的具体内容(一)适用对象的范围。《处理意见》的适用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XX市城镇户籍;2、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番禺区国有、集体企业及在本区参加养老保险的省、市属企业的原固定工,其原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省、市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人员(下称“早期离开企业人员”);3、1978年6月1日至各镇实施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上月底第1页共8页期间(见附件1)离开原镇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原固定工,其原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省、市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人员。(二)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处理方法。在我区早期离开企业人员中,对因年龄较大,及过去没有参保或参保时间较短的特点,为解决这些人员的参保问题,并可以满足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年限。《处理意见》规定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或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两种方法解决他们的养老保险问题。具体如下:1、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法。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可根据需要及经济能力,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2、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法。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含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可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延长缴费的基数、缴费比例,按本区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确定。一次性缴费的基数统一按不低于2000年度本区职工月平均工资(928元)的60%确定,缴费比例为20%(其中11%记入个人帐户,9%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同时,对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由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本人承担。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作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三)早期离开企业人员享受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见附件2),1998年7月1日前参保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1998年7月1日(含本日)后参保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的人员可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在缴费达到规定年限时,从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第2页共8页(四)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标准。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计发:1、1998年7月1日前参保的: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2、1998年7月1日(含本日)后参保的: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五)其他有关参加养老保险的规定。1、本办法实施前已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或老年津贴)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按上述办法一次性缴费后,并全数退还原领取的款项后,其原来的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