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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成考专升本民法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VIP专享VIP免费

2024年成考专升本民法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_第1页
2024年成考专升本民法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_第2页
成考专升本民法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一、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因不当得利行为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在不当得利所形成的债的法律关系中,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为债权人,取得利益的人为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所得利益;债务人有义务给予返还。《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1)一方获得财产利益;(2)他方受到损害;(3)取得利益与受损害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4)利益的取得无合法依据。不当得利的事实一旦成立,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便成立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享有绝对的请求权,债务人负有绝对的返还义务。二、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减少或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自愿实施管理或提供服务的行为。第1页共4页在无因管理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中,对他人事务实施管理或服务的人为管理人;因受管理人的管理或服务取得利益的人为受益人,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形成债的关系,是为了鼓励助人为乐的行为,以限度地减少他人利益的损害。《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1)管理他人事务;实施了对他人事务管理的行为,并且为此付出一定代价或提供了劳务的,不论该行为是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也不论管理的事务是否具有经济内容,都可以构成无因管理。但是,无因管理必须是管理他人的事务,下列情况不构成无因管理:①管理人管理自己与他人共同的事务;②主观上没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目的,管理自己事务的同时,为他人带来了利益;③误将自己的事务当成他人事务进行管理;④违法管理;⑤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够实施的行为;⑥不可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2)管理的目的是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3)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义务;(4)使受益人得到利益。第2页共4页无因管理一旦成立,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即形成债的关系。管理人为债权人,受益人为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互相负有权利义务。(1)管理人的义务①适当管理的义务管理人应为适当的管理。首先,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应违背本人的真实利益;其次,管理人应当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②通知义务管理人应当将管理事实通知本人。管理人承担的通知义务以必要和可能为限。③报告义务管理人应当向本人报告情况并结算。(2)本人的义务①偿付义务本人应当偿付管理人因管理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以为避免本人遭受更大损失而支付的费用为必要。应当包括直接支出和合理的劳务费用。②清偿必要债务管理人在管理本人事务期间,所设定的必要债务,应由本人承担清偿责任。③赔偿管理人的损失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本人有义务予以赔偿。第3页共4页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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