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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计算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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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许可项目名称: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企业自印发票——申请使用计算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许可项目依据:1、企业自印发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7条2、申请使用计算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4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7条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一、申请(一)条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发票不能满足经营需要,并申请印制企业自印发票的企业。(二)申请期限:无(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序号材料名称要求(原件/复印件)数量备注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2《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原件4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4纳税人申请自印发票的票样原件35企业内部发票领、用、存管理制度原件36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7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8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四)申请方式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区县局(分局)纳税服务所办理。二、受理受理机构:区县局(分局)纳税服务所工作时限:当场或5个工作日受理程序:(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当场制作《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二)受理1、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发票管理部门。三、审查审查机构:区县局(分局)发票管理部门工作时限:8个工作日审查程序:(一)审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1、审核申请企业自印发票的资格、理由及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2、审核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票的式样、内容是否不能满足纳税人经营需要。3、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企业自印发票式样是否符合发票基本要素。(二)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和《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和《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四、决定决定机构:区县局(分局)发票管理部门主管局长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决定程序:(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发票管理部门主管局长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和《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发票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的许可事项,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发票管理部门主管局长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和《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后,转发票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的许可事项,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二)发票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内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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