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直接利用外资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者初审转报办理机构: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地址:人民大道200号联系电话:23111111转办理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必要时可延长10个工作日。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申办对象资格:本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申报材料:1、项目申请报告,3份原件;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各3份复印件;3、投资意向书,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3份,复印件;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3份,复印件;5、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3份,复印件;6、房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份,复印件;7、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3份,复印件;8、以国有资产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有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3份,复印件;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审批条件: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本市有关规定;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第1页共3页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要求以及节能审查政策的要求;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程序:对本市权限内按规定需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并需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根据本市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的规定,项目申请人向市商务委提交申请材料,由市商务委转交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不列入并联审批范围、需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初审转报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材料,其中属于国家核准权限的项目,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材料,并将项目申请报告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对需要征求本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当向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及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市发展改革委在规定时限内对予以核准或转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出具核准或初审转报文件,对不予核准或转报的项目,应当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办理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2004年令第22号)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07年令第57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号)第2页共3页6、《XX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沪府发[2008]6号)7、《XX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8〕33号)8、《XX省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沪府办发〔20XX〕43号)9、《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XX]051号)备注:1、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30日之前,项目申请人可申请延期1年。2、经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出现建设地点发生变化,投资方或者股权发生变化,主要建设内容以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等变更情形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变更手续。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