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性资金监管的长效机制,有效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如下。一、规范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资金存放主体)应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一)竞争性方式。需开展政府性资金存放的资金存放主体要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主要流程包括:资金存放主体制定竞争性存放操作方案,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发布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建由资金存放主体内部成员、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资金存放主体根据评选委员会签字确认的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通过相关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应载明各银行中标资金规模、期限、利率、办理程序等。评选委员会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接受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成员名单在竞争性选择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二)集体决策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金存放主体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符合竞争性方式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少于3家,或竞争方式选择公告发布后,报名参与银行少于3家;预算单位存放资金量较小、采取竞争性方式成本相对较高;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取竟争性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等。资金存放主体组织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单位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公告。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对资金存放主体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不得将本单位公款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三)综合评分法指标及标准1.评分指标。主要包括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等方面。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对本地区相关行业、重大项目、三农、小微企业、扶贫领域贷款及纳税等情况;经营状况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风险防控水平等;服务水平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的能力和水平,以及收费优惠、提供服务履约等情况;利率水平指标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政策规定。2.评分标准。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由资金存放主体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二、加强财政部门资金存放管理(一)规范国库现金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国库存款转存商业银行操作,凡不符合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规定开展的各类国库库款操作,应立即清理整改。对库款保障水平较高、库款存量持续较大的县区,根据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保障正常支付的前提下,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委托省财政厅代为操作。(二)规范国库资金支付管理。各级财政部门须严格执行国库资金无预算不支出的规定,严禁违规将国库资金转入财政专户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未经本级政府批准、未经上级财政部门审定备案前不得出借本级国库资金;严禁开设本级国库集中支付备付金账户,已开设的应立即撤销账户并将资金缴回国库。不得向属于清理撤销范围的财政专户拨付资金,已拨付资金按规定并入其他财政专户分账核算或及时缴回国库。(三)规范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开设、变更财政专户必须报财政部审批或备案,原则上应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不符合现行规定开设的财政专户,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