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注1:完整车辆:定义见GBl6735-2004第3.5条: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车轮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就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GB/T3730.1-2001中第2.1.1.11款:专用乘用车:运载乘员或物品并完成特定功能的乘用车,它具备完成特定功能所的特殊车身和/或装备。例如:旅居车、防弹车、救护车、殡仪车等。第2.1.2.3.5款:专用作业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货车。例如:消防车、救险车、垃圾车、应急车、街道清洗车、扫雪车、清洁车等。第2.1.2.3.6款:专用货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输特殊物品的货车。例如,罐式车、乘用车运输车、集装箱运输车等。第2.2.2款:半挂车:车轴置于车辆重心(当车辆均匀受载时)后面,并且装有可将水平或垂直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挂车。第2.2.3款:中置轴挂车:牵引装置不能垂直移动(相对于挂车),车轴位于紧靠挂车的重心(当均匀载荷时)的挂车,这种车辆只有较小的垂直静载荷作用于牵引车,不超过相当于挂车最大质量的10%或1000N的载荷(两者取较小者)。其中一轴或多轴可由牵引车来驱动。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注2:尚无具体规范。第二章许可条件及管理1第五条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二)具有生产专用车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和条件。(三)具备专用车产品专用装置(或特种作业车底盘)的设计开发能力和专用性能的实验验证能力。(四)建立与所生产专用车产品相适应的零部件供应体系。(五)具备相应专用车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六)具备保证相应专用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七)所生产的专用车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具体许可条件见附件二《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许可条件》)。注3: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来看,产品生产一致性主要包括产品性能的一致性(如车辆排放污染物的一致性)和产品其它参数的一致性(如所采用总成的型号、生产企业、软件版本号、规格参数等)。为了保证产品性能的一致性,在对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准入现场审查中一般会加入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审查要求。主要针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各个方面尤其是设计更改、采购管理、生产管理和检验的内容。验证的方式一般是抽取样品进行检验。为了验证产品其它参数的一致性,通常需要对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产品可能来源于生产线末端、成品库、新车销售市场或在用车。通常的方式是对整车的主要技术参数和零部件总成的参数进行现场核查,以核实其与公告参数和备案参数的一致性。对于专业生产特种作业车(含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