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集体施工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为了促进城镇集体施工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的城镇集体施工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九、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四)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五)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第二十条施工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建筑税、耕地占用税不得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之内。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折旧按下列规定提取。一、提取折旧的范围(一)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1.房屋和建筑物;2.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设备等;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车辆等;4.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5.经批准淘汰的落后设备,其未提足的折旧,可以补提。(二)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1.土地;2.未使用、不需用及经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3.属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及因遭受风、火、水、震等灾害非常损失的固定资产,其未提足的折旧不予补提;4.帐面已经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租入的固定资产;6.连续停工一个月以上的施工队和基本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其设备不提取折旧。二、提取折旧的方法和依据(一)施工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实行单项或分类计算提取的方法;对大型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可采用工作量法计提。(二)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以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为计算依据。根据月初允许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帐面原值,按月(季)计算当月(季)应提折旧,计入成本费用。对当月(季)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季)不提折旧;当月(季)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三)各类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比例,在原价3%至5%的范围内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同级税务机关、建设银行备案。由于情况特殊,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省级税务机关、建设银行审批。(四)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建设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年限确定,并报国家税务局、建设银行总行备案。第二十二条施工企业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要设立明细帐卡、正确、全面、及时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要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制度和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妥善进行保管和养护工作,及时处理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用。一、新增固定资产,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作出经济效益预测,防止盲目购建对应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对新增的固定资产,要认真做好验收工作,及时入帐。二、对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出售或出租给需用的单位使用。三、固定资产报废,要经技术部门鉴定后认真进行清理。对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做好残值估价和残料入库工作。残值收入和清理费用,分别作增加和减少更新改造基金处理。四、对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要在财务决算期内查明原因,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建设银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处理。属于乱挤成本而增加的固定资产,应在更新改造基金或生产发展基金中开支,并相应调减成本;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报经批准后应冲减固定基金,参加财产保险的企业,应将保险公司支付的损失赔偿金以及责任人支付的赔偿金,作增加更新改造基金处理。第五章流动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施工企业的流动资金是用于购买材料、支付工资及其它生产费用等生产周转需要的资金。流动资金的来源有生产发展基金补充的、银行借款、向建设单位预收的工程备料款、预收工程款、职工集资投入以及通过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第二十四条流动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以最低限度的流动资金数额,来保证企业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的连续进行,完成企业的生产任务,实现利润计划。第二十五条施工企业要加强对流动资金的计划管理。生产经营状况比较正常的企业,应当根据施工任务、企业规模、材料消耗定额和供应条件等具体情况,核定定额流动资金。第二十六条施工企业对流动资金中的货币资金、结算资金的管理,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