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集体施工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三部分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为了促进城镇集体施工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的城镇集体施工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三、按规定发给工会干部的标准工资、工资性津贴在工会经费中列支;按规定发给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的标准工资、工资性津贴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企业自办技工学校和职工子弟学校教职工的标准工资和工资性津贴,在学校经费中列支;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长期病假人员工资,在劳动保险基金中列支,未收取劳保基金的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财会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以上的列支渠道进行工资核算,不得擅自改变渠道,重复计列成本。第七章成本管理第三十四条施工企业必须加强经济核算,严格成本管理。要按照规定的成本范围、标准和实耗数量如实核算工程成本。不得用计划成本、预算成本、估计成本代替实际成本。要严格划分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把应由基本建设、各项专用基金以及所属单位开支的费用挤入工程成本。第三十五条施工企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施工生产过程中实际耗用的各种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其它材料、结构件机械配件、备品配件、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包装物和运杂费、采购保管费等费用,列入成本。(一)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材料物资短缺、损耗,属于定额损耗率以内的部分,按实际损耗数列入成本;超过定额损耗率的部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主管部门批准,以扣除直接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各类材料物资的定额损耗率,由企业主管部门规定,并抄报同级税务机关、建设银行备案。各种边角余料、废料以及回收的包装物等,应当估价入帐,并分别冲减成本费用。(二)列入成本的低值易耗品,金额较小的,可一次摊销;金额较大的,可采用“五·五”摊销法和净值摊销法。(三)列入成本的周转材料,可采用分次摊销法或分期摊销法。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和修理费。(一)折旧费: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二)租赁费: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租赁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租赁费财务处理的规定,应从企业成本中列支的各项租赁费。(三)修理费:经当地税务机关、建设银行同意提取大修理基金的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列入成本,其发生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应在提取的大修理基金中开支,不得直接列入成本。未提取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的企业,发生的大、中、小修理费用以及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入期间发生的修理费用,按实列入成本;一次列入成本数额较大的,可作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其摊销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三、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一)企业内部的科研机构、实验室或试验基地所需的人员工资,各项研究试验材料和管理费用,列入成本。(二)为制造新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工资和应分担的管理费用,应列入试制新产品的成本。(三)试制的新产品和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所发生的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调试设备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和为研制新产品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的购置费,经税务机关、建设银行审查批准后,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试制失败发生的损失,在抵减主管部门拨入的试制费后,不足部分,经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建设银行批准,在营业外列支不得列入成本。(四)为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构成固定资产的购置费用和土建工程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应在有关专项基金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四、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津贴、奖金,按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五、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按企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及列入成本的奖金后余额的11%提取。六、列入成本的工会经费,按企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后余额的2%提取。七、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后余额的1.5%以内按实列支,不得预提。八、停工损失、返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