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0-03-02【生效日期】1990-03-0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城镇集体商业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1990年3月2日国家税务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集体商业企业的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集体商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财务计划,组织和管好、用好资金,搞好经济核算,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实行财务监督,反对铺张浪费,防止贪污盗窃,保障资产安全;正确分配盈利,依法纳税,妥善处理各方面的经济关系;进行财务分析,参与经营决策,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发展。第四条企业应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设置财务管理机构。企业财会人员要按照会计法行使职权。第五条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应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第六条企业应编制财务计划。企业财务计划一般包括销售和利润计划、流动资金计划、财务收支计划、费用计划、专用基金计划。企业财务计划的编制,可根据企业规模大小提出不同要求。有关编报时间、表式、具体内容和审核程序,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税务机关确定。经批准执行的财务计划,及其修改和执行情况,应抄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第七条企业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摊派、抽调或私分。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拒绝、抵制和向司法部门控告。第二章资金筹集的管理第八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通过向银行、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借款,或吸收外单位联营投资和吸收职工个人入股等形式筹集生产经营资金。企业以其它形式获得的生产经营资金,也应作为企业筹集的资金进行管理。第九条企业各种形式的借款和集资应遵守以下原则:一、企业向银行、信用社和其他单位的借款,应信守合同,专款专用,到期偿还。二、企业开展横向联合吸收的联营资金,要签订协议,明确权利和责任。企业要按规定承担盈亏责任。三、企业吸收职工个人股金,年度支付的股息和红利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15%,一律在分红基金中列支。股金应当承担企业的盈亏责任。四、合作商店职工个人借给企业使用的款项,仍按原规定办理,即一律按人民银行当年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在费用中列支,不得再从盈余中分取红利。第十条企业对减免的税款,应单独核算,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企业清产时,不得分给职工个人。第十一条对企业主管部门交付使用的资金,要明确产权关系和使用这部分资金应承担的义务等,并加强对这部分资金的管理。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第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可以较长期使用而不改变其实物形态,其价值逐步发生转移或耗费的劳动资料。如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企业的劳动资料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二、单位价值在五百元或八百元以上。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或者虽然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但规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均作为低值易耗品。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执行标准,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税务机关商定。第十三条企业的固定资产按下列项目进行分类:一、经营用固定资产。指用于经营过程和管理、服务于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包括:经营用房屋、建筑物、仓库、各种机器、设备、工具、仪器等。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指不直接参加经营管理过程或不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固定资产,包括职工宿舍、幼儿园、托儿所、俱乐部、食堂、浴室、理发室等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三、租出固定资产。指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四、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调入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由于季节性经营活动和大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替换使用的机器设备,应作为在用的固定资产。五、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企业不需用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六、土地。指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第十四条企业新增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按下列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