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法律援助微信平台问答记录(五)(免责声明:本微信平台的解答依据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仅代表回答者个人的观点,供咨询者参考)感谢大家的信任和咨询!根据各自所提供的信息,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现分别回答如下:91、拂晓问:您好,我是北京市东城区居民韩建蓉,是视力残疾人,低保人员,我被原北京市崇文区政府强制拆迁已经10年了,一直没有停止过诉讼,现在是诉《拆迁许可证》的申诉阶段,申诉期限到2013年12月5日,还有经法院确认房管局作出的第70号裁决违法。我已提起的赔偿案,至今未立案,请求律师们能给予帮助,万分感谢。我不会上网打字,是别人代发的。韩建蓉的联系电话:13522676138答:1、关于《拆迁许可证》部分首先:可诉,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许可也就是《拆迁许可证》,可以成为被诉对象;其次:《拆迁许可证》的颁发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即颁发给韩许可证)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从自己的角度做自己的事情:因此韩应该向相关行政机关(东城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陈述自己对于拆迁许可证的相关意见以及提出申请听证的权利。在申诉期限届满前应陈述相关申诉意见。并且找出自己当时是否参加听证会,以及向行政机关提出相关意见。《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四)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六)拆迁计划,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和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七)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八)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其中,属于市人民政府确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跨区、县建设工程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后,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十条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和搬迁期限等。搬迁期限是指拆迁公告规定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离拆迁范围的期限。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实行产权调换的,双方还应当就房屋位置、房屋面积、差价结算、原房屋承租人安置等订立协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韩不服提出对于拆迁许可证的申诉。因此要找出证据看相关建设单位申请拆迁许可证时是否提交上述文件并符合上述规定。2、赔偿案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首先要确定这份裁决书的主体是谁即主要是审查是否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