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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纳纠纷调研报告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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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纳纠纷调研报告征纳纠纷是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因确认或实施税收法律关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争议。妥善处理征纳纠纷,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内容,而如何妥善处理征纳纠纷,成了各级税务机关当前面临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下面,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就当前征纳关系的特点、起因及对策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一、当前征纳纠纷的主要特点1、征纳纠纷数量越来越多。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纳税户稳步增长,纳税人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征纳纠纷的绝对量逐年递增。主要表现之一,当前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日益增多,并呈加速增长趋势。2、执法纠纷比重有所下降。因各级税务机关执法质量的提高,目前,征税和处罚不再是征纳纠纷的重头戏。据走访调查,某市国税局2002~2006年发生的113起征纳纠纷中,因征税和处罚而起的占42%,因服务质量、办税效率及廉洁等其他问题而起的则占58%。3、征纳纠纷多与个体私营企业有关。目前,个体私营企业在纳税管户中占绝对比重。据笔者统计,在征纳纠纷中,大多数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是个人和私营企业(个体、合伙)提起的,同时要求附带审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4、引起征纳纠纷的多为县级以下执法单位。由于县级以下执法单位处于税收执法一线,直接面向广大纳税人,因此县级局、稽查局自然成了引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主要单位,而管理分局、税务所自然成了征纳纠纷的源头。二、征纳纠纷的起因1、税收立法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部分税收立法层次不高,税收改革在不断深化,税收政策频繁调整,产生了大量的短期行为;二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还存在设计上的不足和不完善,实体法中有很多要素不确定,税收程序法中一些规定不严密,税收机关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容易出现违规操作、显失公平、过罚失当的问题;三是税收立法的前瞻性不够,第1页共5页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能及时在税收立法上予以规范。由于纳税人法律意识的提高和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如会计、税务代理、律师等大量介入,纳税人开始质疑上述税收立法上的问题,这方面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有增多的趋势。2、税收执法存在偏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全国2005年税务行政复议的维持率是27.8%,2006年是24.9%,维持率不高,说明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存在偏差。具体表现在重实体轻程序,随意执行税收政策,滥用税收自由裁量权,缺少服务意识,工作简单粗暴。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一是思想观念上的原因。如缺少程序公正和税收法定的治税观念;二是执法目标定位上的原因。如一些税源较缺乏、财政需求较大的地方,完成任务优先于依法行政,复议案件因此增多是可以想见的;三是税务干部素质上的原因。如对税收政策认识的偏差和服务意识的缺位;四是执法监督不力上的原因。执法监督不力易导致执法偏差,除对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外,还很容易导致征纳矛盾的激化。3、纳税人维权意识渐强。主要表现在。提起复议的案件数量大幅度增长,复议应诉事项全面延伸,由过去以行政处罚为主,到现在以征税行为和行政处罚为主的转变,涉及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不作为等几乎所有的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复议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这些主要缘于各级税务部门大张旗鼓地宣传税法,税收法治逐步深入人心,纳税人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在寻求税法赋予的权利,从关系维权到法律维权,法律正逐渐成为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三、处理征纳纠纷应遵循的几个原则(一)依“法”处理。不适用调解的征纳纠纷应严格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决不能以情代法、以理代法和以罚代法。(二)从“快”落实。如果征纳纠纷不能尽快地得到解决,时间拖的越长,纳税人抱怨就越大,矛盾会随之加深,并可能复杂化。从征纳纠纷产生时起,要快分析,快处理,快落实,让纳税人感受到税务机关的快节奏、高效率的优良作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纳税人的不满。第2页共5页(三)合“理”调解。适用于调解的征纳纠纷,可以从和谐相处的角度考虑,在合法的前提下,各方积极配合,按照双方的利益和意原,由各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当然,协商调解应在事实清楚,合法性、适当性审查,“适度”为基调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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