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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对比表VIP专享VIP免费

新旧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对比表_第1页
新旧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对比表_第2页
新旧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对比表_第3页
新旧《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对比表2018年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2021年版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法。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劳动保护等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四条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规划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国家实行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推进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第八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主管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在各自的职责对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的防治的权利。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增强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国家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志愿者等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第十一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和普通及防治环境人才培养,促进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防治科学技术进步和第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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