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话与民族文化神话与民族文化一、神话是民族历史的载体旧石器时代中期以前的先民,因为大脑结构相对简单,语言极不发达,感情也不复杂,生活在原始人群之中,精神领域是贫乏的,处于某种蒙昧未开的混沌状态。进入旧石器时代晚期以后,先民在把自然界作为一个客体加以观察和感受时,最初和最方便的思路就是把事物拟人化,凭着自我感受去推想事物,认为它们也同人一样,有活的生命,有喜怒哀乐,形成物活论的观念。由于对自然物和自然力产生神秘感、依赖感和敬畏感,认为万物万象背后都有一个活生生的主宰,它们像人一样有灵魂但能力远远超过人类,可以给人类赐福或降祸,这便是神灵。于是,有关创世神灵方面的神话故事由此诞生。在我国许多民族的神话中,大都有一个大体相似的主要情节:即兄妹结婚繁衍了民族,例如在西南一些少数民族中,就有或以古歌形式或以散文形式流传的这类神话。如哈尼族史诗《合心兄妹传人种》和《洪水之灾》中说,远古时代,天下发大水,只有合心兄妹逃避洪水得救,兄妹成婚,生下了七十七个民族的祖先。傈僳族神话说,洪水过后,兄妹婚配生下了七个儿子,就是汉族、傈僳族、怒族、独龙族、纳西族、白族、藏族。彝族的神话说,彝族、苗族、汉族、傣族、哈尼族等都是从葫芦里躲避洪水的伏羲女娲兄妹生下的同胞兄弟。这类神话在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如怒族、白族、阿昌族等中都有。十分明显,这类神话具体而又曲折表明,民族的诞生和远古人类一定的婚姻制度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人类的婚姻和家庭的演化,一般都经历过杂乱婚姻、血缘婚姻、群婚和对偶婚姻等不同的历史阶段。兄妹婚姻正是远古社会血缘婚的反映。这种婚姻是从原始群的杂乱婚姻形态中产生出来的第一个婚姻形态。“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辈分来划分的:在家庭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即第一个集团的曾孙和曾孙女又构成第四个圈子。这样,这一家庭形式中,仅仅排除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用现代的说法),同胞兄弟姊妹、从(表)兄弟姊妹、再从(表)兄弟姊妹和血统更远一些的从(表)兄弟姊妹的关系,在家庭着一阶段上,也包括相1互的性交关系。并把这种关系看作是自然而然的事”。但是,这种血缘婚姻仍然是比较低级的婚姻形态。我们虽然还残存着血缘婚姻,但这时族外婚已经占据了优势,并且形成原始人的一种新的道德观念。这种族外婚阶段正是氏族组织形成的时期。正如恩格斯所说:“自一切兄弟和姊妹间,甚至母方最远的旁系亲属间的性交关系的禁例一经确立,上述的集团便转化为氏族了。换言之,即组成一个确定的、彼此不能结婚的女系血缘亲属集团”。因而,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当氏族组织出现的族外婚时期,最早的蒙昧民族同时在孕育,并随着母系氏族组织的发展、扩大而逐渐形成。当然这时民族的含义,还只是广义上的概念。更多的还是不同语言、肤色、风俗、习惯的氏族集团。有神话说,兄妹结婚生下一个怪胎或一个肉团,雷公将它砍碎,肉块变成人,就成了各民族的祖先。这些情节,虽然在长期流传中打上了一些阶级社会的印记,但从基本倾向上看,仍然可以肯定,这反映出远古人们某种新的道德观念的出现。大家知道,随着生产的发展,人类为了保证持续不断的生产活动和继承生产劳动的经验,必然要求有一个比较持久的结合和集团间发生更紧密的联系,于是,通过婚姻形式来加强群与群的联系,就更显得必要了。加之人类智力的发展,也使人逐渐意识到兄弟姊妹间的婚姻给后代体质带来的危害。于是人类开始排除族内婚,出现了族外婚姻,由血缘婚走向了群婚制。一群女子可以和另一家庭的一群男子互为夫妻,一群男子可以和另一家庭的一群女子互为夫妻,只要不是自己家族的兄弟姊妹,否则就是逆伦,氏族习惯所不允许的。如果说,血缘婚姻是家庭组织的第一个进步,那么这种婚姻就是家庭组织的第二个进步。这类神话既将血缘婚姻看作是民族诞生的纽带,又表现了对它的否定。这不但表明我国许多民族都经历过血缘婚姻的历史阶段,也表明这些神话反映的时代,应该是血缘婚姻已向族外婚过渡的时期。在我国许多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