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语“新四千精神”引领浙江经济在危机应对中转型升级“走遍千山万水、说尽千言万语、想尽千方百计、尝遍千辛万苦”。改革开放的30年里,浙商们凭借这“四千精神”,克服了一个又一个发展难题,塑造了吃苦、拼搏的浙企形象。但是这一次,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来了,在它的冲击下,浙江经济运行中的某些结构性、素质性矛盾正在暴露。“我们广大企业家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不在危机中调整和优化好,就会被危机所调整和优化掉。”浙江省委书记赵洪祝郑重提醒。危机激发动力,越来越多的浙江企业开始“千方百计提升品牌,千方百计保持市场,千方百计自主创新,千方百计改善管理”。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这种立志创新的“新四千精神”既是对逆势发展的先行者的总结和肯定,也是给更多正在危机中艰难爬坡的浙江企业提供的启示,并正努力推动着浙江经济转型升级。政策法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已经2009年2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徐绍史二○○九年三月二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规划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第九条国土资源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十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工程;(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第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协调。第三章治理恢复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矿山基本情况;(二)矿山地质环境现状;(三)矿山开采可能造成地质环境影响的分析评估(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五)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经费概算;(七)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依照前款规定已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