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火力发电厂NDGJ16—89热工自动化设计技术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关于分发《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设计技术规定》NDGJ16—89的通知(89)电规技字第49号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局组织有关设计院对原《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设计技术规定》(DLGJ16—80)进行了修订。我局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召开会议对送审稿进行了审查,现批准颁发《火力电厂热工自动化设计技术规定》NDGJ16—89。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原颁发的《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设计技术规定》(DLGJ16—89)同时停止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积累资料,及时总结经验,如发现不妥和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我局。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规定作为《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热工仪表和控制部分的补充及具体化。第1.0.2条火力发电厂(以简称发电厂)热工自动化的设计,应按照中档适用水产以及满足保证机组安全和其要满足经济运行的要求进行,并应积极慎重地、有步骤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第1.0.3条本规定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50~600MW新建或扩建的凝汽式发电厂以及高温高压供热式机组的热电厂的热工自动化设计。第1.0.4条发电厂分期建设时,对控制方式、设备选型及热控试验室等有关设施应通盘考虑,合理安排。第1.0.5条发电厂的热工自动化设计,应积极采用经过审定的标准设计、典型设计和通用设计。第1.0.6条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设计应选用可靠性高的设备和成熟的控制技术。新产品、新技术应经过试用和考验,鉴定合格后方可在设计中采用。在条件合适时,应优先选用标准系列产品。第1.0.7条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设计应根据机组容量、工艺系统的监控要求、设备的可控性和落实本体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第1.0.8条在发电厂设计中,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有关国家标准,专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的有关规定。第二章运行控制方式第2.0.1条单元制机组的控制方式应满足下要求:一、容量为200MW及以上机组应采有用炉、机、电集中的单元控制。二、容量为100MW和125MW相组宜采用炉、机、电集中的单元控制;若发电厂将扩建200MW及以上机组时,则应采用机、炉、电集中的单元控制。三、单元制机组不采用炉、机、电集中的单元控制。第2.0.2条母管制机组宜采用炉、机就地控制。第2.0.3条单元制或扩大单元制的除氧给水系统,宜在单元控制时,应采用炉、机集中控制。每管制除氧给水系统应采用就地控制。第2.0.4条辅助车间(如水处理室、燃油泵房、蒸发站等)的工艺系统宜在该车间内控制。第2.0.5条采用炉、机、机集中控制或炉、机集中控制的单元机组,两台同类同组宜设一个单元控制室或炉、机控制室,也可一台组,设一个单元控制室或炉、机控制室。第2.0.6条单元控制室或炉、机控制室内的控制盘宜分主盘和辅盘,辅盘按盘前不设专职临盘人员考虑。在一个单元控制室中的两台机组的主盘盘面布置,应按炉、机、电,炉机电相同顺序排列。第2.0.7条在单元控制室或炉、机控制室内,对机组的监视控制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在就地运行人员配合下,实现机组的起停;二、实现正常运行工况的监视和调整;三、实现异常工况的报警和紧急事故处理。第2.0.8条就地控制的锅炉、汽机、除氧气给水系统应分分别设置控制室。化学水处理系统、供油系统等宜在该车间设控制室。第2.0.9条就地控制的锅炉,宜两台炉设一个锅炉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宜设在运转层两炉间的适中位置。母管制锅炉的总测量控制设备,可布置在2号锅炉控制盘上。第2.0.10条集中控制机组的汽机就地盘应设在机头附近。汽机横向布置或纵向头对头布置时,宜将两台汽机的就地盘布置在一起。就地控制的汽机控制室宜设在机头附近。第2.0.11条母管制除氧给水控制室,宜设在数台给水泵之间的适中位置。给水泵达7台及以上时,可设两个控制室。第2.0.12条热网控制盘可布置在汽机车间。第2.0.13条生产用减压减温器控制盘,宜与所在车间主设备控制盘布置在一起。第2.0.14条发电机在电气主控制室控制时,汽轮机锅炉控制盘上应装设与发电机控制盘的联系信号。第三章检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