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学校审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强化审计监督职能,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学校改革、建设及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署、教育部及省教育厅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学校内部审计是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依法实施的内部监督及控制活动。第三条学校审计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本校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工作,同时接受省审计厅和教育厅审计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第四条学校设立审计处,并配备具有审计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强,能适应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第五条审计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六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的相关制度。第七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审计工作或打击报复。第八条审计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由组织、人事部门任免和调配。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及调配,应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意见。第九条审计人员的职务和职称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在审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审计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三章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第十条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1、财务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其财务决算情况;2、教学实验经费、科研经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3、国有资产的管理及其保值、增值情况;4、基建、维修(含装修)、园林绿化、网络工程等学校各类工程项目;5、学校设备器材、大宗物资的购置、存储及使用情况;6、学校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7、校办产业及后勤产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及效益;8、学校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兴办企业或其他项目的投资情况、经营状况及利益分配情况;9、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学校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内部监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10、学校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一条学校下列经济活动事项必须经审计部门审签,方为有效:1、教育经费财务预算(计划)、决算报表及各种专项资金(含科研经费)的结算上报资料;2、基建、维修、园林绿化等工程的施工合同、验收报告及预决算资料;3、校办产业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4、学校大宗物资、图书及仪器设备的采购合同及验收报告;5、与财务收支活动有关的重大事项的调查报告;6、学校领导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审计处主要职权:1、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和决算报表及其他相关文字资料;2、审核学校及所属单位的会计凭证、帐表及决算,检查资金和资产的运用和结存情况,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3、参加学校财经工作会议及其他重大经济决策会议;4、向学校及所属单位提出改进管理、健全财经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建议;5、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6、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学校领导同意,及时予以制止;7、对阻扰、防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校领导批准,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8、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建议;9、监督、检查经学校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10、对审计工作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第十三条在审计处对校内基建修缮项目的审计工作中,学校可按项目核减金额的4%向审计处返还审计费,用于补充审计业务支出、审计人员业务学习、改善办公条件及对审计人员的奖励等费用开支。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审计应当根据学校总体工作安排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