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特别提示1.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信电器")《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2.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采取分期实施的方式,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普通股。3.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首次实施时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49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海信电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向老股东定向增发新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4.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实施时的行权价格为5.72元/股。海信电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向老股东定向增发新股等事宜,行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5.首期授予的股票期权有效期为自首期股票期权授权日起的5年,限制期为2年,激励对象在授权日之后的第3年开始分3年匀速行权,每年可行权数量分别为授予期权总量的33%、33%与34%。6.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包括: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以及由海信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根据章程规定应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营销骨干、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7.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实施时授予股票期权的业绩条件为公司2007年度相比2006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包括20%),且不低于公司前三年的平均增长率以及行业前三年的平均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且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行权条件为首次计划有效期内公司每年平均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4%(包括14%),且不低于行业的平均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且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同行业样本公司由董事会按照相关行业划分方法确定,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行业样本公司主营业务若发生重大变化,由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8.激励对象用于股票期权行权的资金由个人自筹,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9.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须经青岛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无异议,以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第一章总则首次授权业绩条件1,200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06年的20%(包括20%),且不低于公司前三年的平均增长率2,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且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首次行权条件1,净利润增长不低于14%(包括14%)且不低于行业平均增长率,2,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且不低于行业平均水激励有效期5年行权价格5.72元/股限制期限2年期权数量491万股所占比重0.99%行权状况2011491×33%162.03万股绩效考评年限2008、2009、20102012491×33%162.03万股2009、2010、20112013491×34%166.94万股2010、2011、2012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信电器")治理结构,实现对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营销及管理骨干的长期激励与约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海信电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信电器《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第二条本计划制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2)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3)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第三条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青岛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及国务院国资委备案,中国证券会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