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分割原则的演变及完善[摘要]夫妻财产分割原则是指离婚时财产分割应依据的规则或标准。夫妻财产分割,是对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还包括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等。夫妻财产分割原则是由社会的生产关系所决定,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会有不同的规定。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分割原则已近完备,但有的仍有其局限性,或者在执行中实际效果不佳,不能带给当事人公平正义的结果,尚须进一步完善。一、夫妻财产分割原则概述夫妻财产分割原则是指离婚时(包括离婚后)夫妻财产分割应依据的规则或标准。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直接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而且大都涉及到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地位越来越重要,离婚时分割起来也越来越困难,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有时是离婚后夫妻财产,本文统称夫妻财产分割)也倍受关注。夫妻财产分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分割仅指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广义的财产分割不仅指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还包括对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等。本文的夫妻财产分割是指广义的夫妻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还包括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等。由于夫妻财产制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密切相关,在分析夫妻财产分割的同时不能不了解夫妻财产制的相关内容,只有这样才能全面理解夫妻财产分割原则。所谓夫妻财产制是确定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外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等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是由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同时受意识形态、文化传统、民族习惯、立法方式的影响,夫妻财产分割原则也是由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这样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我国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夫妻财产制和夫妻财产分割原则。二、我国三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分割原则的规定(一)1950《婚姻法》(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50年5月1日公布实施)1、有关法条第二十一条离婚后,女方抚养的子女,男方应负担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负担费用的多寡及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费用支付的办法,为付现金或实物或代小孩耕种分得的田地等。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请求。第二十二条女方再行结婚后,新夫如愿负担女方原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则子女的生父的负担可酌情减少或免除。第二十三条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如女方及子女分得的财产足以维持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时,则男方可不再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第二十四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如无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或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男方清偿。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第二十五条离婚后,一方如未再行结婚而生活困难,他方应帮助维持其生活;帮助的办法及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概述1950《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仅有一条,即第十条:“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分权。”。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对“家庭财产”作了解释:“(1)男女婚前财产;(2)夫妻共同生活时所得的财产……;(3)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关于这些财产的权利归属及行使:“使夫妻间无论在形式上或实际上都能真正平等地共同所有与共同处理第一和第二种家庭财产以及共同管理第三种家庭财产”。即双方共同对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行使所有权,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行使管理权。这种夫妻财产制,在亲属法学中称为一般共同制。《婚姻法》未对夫妻约定财产作出明文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