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海关国际法与国际合作【一】海关国际法和海关国际法学国际海关法学是以国际海关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国际海关法(internationalcustomslaw)是调整海关国际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和规范的总和。国际海关法学与国际海关法之间的关系和其他民法或刑法与民法学或刑法学等一样,是部门法学与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国际海关法学是海关学与国际法学的交叉学科,目前在我国还刚刚起步,因此,国际海关法作为其研究对象,其形成、调整对象、主体、基本原则以及国际海关法的性质等基本问题的研究还基本上是空白,与我国海关法律实践严重脱节。一、作为部门法的国际海关法的产生部门法就是某一类法律规范的集合。它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有着自己的位置。部门法中有上位部门法和下位部门法。它们共同构成以宪法为顶点的法律体系。此外,还有着一个并存于这个国内法体系的国际法体系。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那么,海关国际法是什么部门法?它在这个法律体系乃至国际法中有着什么样的位置呢?目前在我国,涉及海关的法律分属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法律部门,即国内海关法和国际海关法。国内海关法就是规定海关的组织和行为,以调整海关与进出关境活动的当事人、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及海关机构之间在进出关境监督管理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我国海关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为核心,包括相关的海关法律和海关行政法规及其相关制度,属于国内法中行政法的一分支。而国际海关法是调整国际海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些法律规范以海关国际条约为主,也包括海关国际惯例。至于它到底属于国际公法还是国际经济法的一分支,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海关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是政府对国际贸易实行监督管理并获取财政收入而形成的一种行政制度,具有一定的实用功利性和合理技术性,成为人类制度文明的一部分。海关制度文明在任何一个历史发展阶段中都包含着法律制度,都采用法律手段来调整海关涉及的各种关系。特别是近代西方法制建立起来后,海关制度也逐渐法制化,采用法制手段来调整海关相关法律关系。很多国家相继颁布海关法,规范海关机关职能和为海关执法提供法律依据。这就是海关法律制度的国内法阶段。海关法成为行政法体系中的一部门法,各国在建设和实施海关法制的时候基本上是以本国为本位,很少顾及与他国之间的关系。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新的国际经济体制的建立,特别是多边国际贸易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海关法律制度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为国际海关法的形成创造了客观条件。在GATT/WTO以及CCC/WCO体制下2,一个国家的海关法律制度无论是技术性规范还是关税实体规范都受到该国参加的与海关有关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组织的制约。GATT/WTO以及CCC/WCO体制把以前各自分散的各国海关法律制度结合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有机整体,使之与全球性法律体制相互1参见邵铁民:《海关法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一三页。2CCC即成立于1953年的海关合作理事会,1994年CCC决定其工作名称为世界海关组织,即WCO。GATT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起初是一个国际条约,但是在后来47年的历史中实际上起着多边贸易组织的作用,1995年为世界贸易组织(即WTO)所取代。所涉及之处如果与WCO以及WTO的前身有关,就用GATT/WTO以及CCC/WCO来表示。联动。通过GATT/WTO以及CCC/WCO体制的实践,调整海关国际关系的若干法律原则、规则、制度和规范就逐渐出现,并在实践运作中不断完善、成型,构成了海关法律制度的另外一个领域——国际海关法。它是国际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与以国内行政法体系中的国内海关法相对而存在,分别成为海关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国际法部分和国内法部分,使海关法律制度体系得以完善。大体上,国际海关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初步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海关合作理事会成立之时,它实际上是战后国际法领域不断扩大,其部门法不断分化过程的产物。1二、关于国际海关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海关法之所以成为独立的部门法除了历史发展原因外,还因为它有着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即海关国际关系。法律的调整对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