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生活福利待遇意见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老干部政策,切实保证离休干部各项待遇落实到位,是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近几年来,我市在落实离休干部“两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工作发展还不够平衡,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化,部分企事业单位实施了改制、破产、兼并,有的亏损严重,已经倒闭,少数单位出现了离休干部政治、非生产性福利待遇难以落实现象。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政治、生活福利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落实离休干部政治、生活福利待遇1、各单位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有关政策规定及“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严格政策,切实把离休干部各项待遇落到实处,离休干部的离休费、专项经费等国家和省、市有明确规定的经费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医保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实报实销。2、各单位党组织要按照规定,从政治上关心离休干部,明确专人具体负责,采取有效办法,保证离休干部和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相应级别的文件,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要坚持每半年通报一次情况制度。发给在职干部的学习材料,也应同样发给离休干部。同时,必须确保为每位离休干部征订一份《银潮》杂志。3、按苏办[*]39号文件精神,凡是有离休干部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都要随着管理体制的变化,负责好离休干部的组织管理服务工作。企业改制后党组织健全的,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可维持现有方式不变,由改制后企业负责落实;因故企业歇业、破产后,党组织暂不健全的,其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明确由原企业主管单位负责管理(包括离休干部党组织关系、养老保险、医疗统筹、福利待遇等)。不管是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保证离休干部不能脱管、失管。4、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应继续享受原单位同级在职干部同样的非生产性福利待遇。按照省、市有关文件及第1页共3页丹办发[2002]17号文件精神,企业改制时要把离休干部离休费、专项经费、阳光工资、医疗统筹资金及其它生活补助一次性提取十年,列入企业改制成本予以落实,企业资产不足的,有主管部门统筹解决。发给在职干部的各种福利,本单位离休干部也应享受。企业单位给在职职工发非生产性福利时,本单位离休干部应与同级在职干部同样享受。年终发放目标管理奖时,各部门、各单位应及时发放给离休干部,确保离休干部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从*年起目标奖发放标准,离休干部按机关在职人员标准执行,对已破产、倒闭、停产、亏损企业离休干部,本着对离休干部从优照顾,特事特办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调查摸底,上报老干部局扎口审核,由市政府通过财政解困基金补助解决。规范公务员工资发放有新政策规定按新政策执行。5、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必须按中央和省、市文件规定的标准,及时发放离休干部的防暑降温费,降温费标准依照市级机关在职人员标准执行。对已经倒闭、破产、停产、亏损严重企业的离休干部,企业自身确实无力解决防暑降温费的,其降温费的发放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老干部局负责审核,上报市政府支持解决。6、认真负责做好慰问活动的组织工作。春节期间慰问离休干部,要作为一项制度,始终坚持好,慰问费标准按市文件规定执行。特别是对倒闭、破产、停产、特困企业的离休干部,主管部门要主动给予关心,摆上位置,负责落实解决好春节慰问经费;对生病住院的离休干部,单位领导更应亲自看望,关心他们的疾苦,对他们提出的工作上的意见和反映的实际困难,能够解决的应及时解决。7、加强医疗保健工作。为确保有关离休干部医疗待遇落实,从*年1月1日起对离休人员医疗统筹有关规定作适当调整:①执行新药品目录,扩大用药范围;②提高统筹缴费标准,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0600元,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分两次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缴纳(每年12月份缴纳下一年度上半年医疗统筹金,当年6月份缴纳下半年医疗统筹金);③加大医疗费用节余奖励力度,离休干部全年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合计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于下年一季度全额奖励给离休第2页共3页干部本人。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