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妇女权益状况调查汇报目前我国在经济还不太发达的条件下进入了老年型社会。在老年人口中,由于女性的平均寿命比男性长等因素,老年妇女在老年人口中的比例较大。据有关资料显示,2002年我国60岁以上女性人口有6437万人,占老年人口52%。由于历史、文化、社会等方面原因,老年妇女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比较集中,甚至于比男性老人还多,这使得老年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根据省妇联的统一部署,我们对骆岗街道60岁以上的老年妇女权益保障状况进行问卷抽样调查。调查采用省妇联印发的“省城市老年妇女权益保障状况的问卷调查表”,共发放问卷调查表300份,按居委会人口比例分发至各社居委,由社区妇联主席到60岁以上老年妇女家上门调查登记。调查表收回300份,回收率100%。调查问卷的基本情况绝大多数的的老年妇女老有所养,家庭赡养、扶养和五保供养较为充分,生活来源稳定。老有所医,医疗费主要由子女负担和自费,少部分有医保。老有所乐,大多对生活感到满意,心情舒畅。一、老年妇女的生活来源主要来自子女给付和个人储蓄。老年妇女生活来源中子女给付占44.33%,个人储蓄占30%,养老金占16.33%,低保占3.67%,社会救助占1%,其他占29.33%。二、老年妇女居住方式呈现多样化。其中,独居的占36.67%,夫妇随子女分开居住的占3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占30.67%,在养老机构的占12%,其他占1%。三、老年妇女的身体状况总体较好。身体状况健康的占50.67%,一般的占36%,有病的占15%。四、老年妇女的医疗费大多由子女和自己承担,少部分能享受医保。子女负担医疗费的占48.33%,自费的占39.67%,有医保的占15%,亲朋帮助的仅0.33%,其他占7.67%。五、超过半数的老年妇女夫唱妇随。有配偶的占56.67%,第1页共4页丧偶的占43%,离婚的仅0.33%。六、绝大多数老年妇女与子女关系融洽。认为子女孝顺的占97%,认为子女不太孝顺的占4%,认为子女不孝顺的占0.33%。七、老年妇女大多生活自理。老年妇女中生活自理的占85.33%,由子女照顾的占15.33%,由别人照料的占1.33%,无人照料的占0.33%。八、绝大多数老年妇女对生活感到满意,心情舒畅。老年妇女中认为自己心情舒畅的高达89.33%,感到孤独的占7%,心情忧郁的占5.67%,对子女照顾不满意的占1.33%。城市社区老年妇女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生活保障水平较低。在实际生活中,老年妇女个人储蓄不多,而子女对老年妇女的生活支持相对有限。调查数据显示仅有35%老年妇女的生活来源来自“子女给付”,仍有65%的子女没付赡养费,且老年妇女享有养老金和享受城市低保的仅占有16.33%和3.67%,老年妇女的经济来源少,生活水平较低,甚至极个别老年妇女无人照料。二是医疗保障不充分。在健康状况方面,老年妇女发病率高、多为慢性病,而老年妇女享有医保的仅占15%。尤其是一些没文化、没经济来源、收入较少的退休老年妇女,看病费用大多依靠子女,往往导致她们有病不医,长期生活在病痛中。三是精神生活单调。由于男性预期寿命比女性短,造成老年女性丧偶的多,独居的几乎占一半,缺少夫妻间的交流。老年妇女中文盲、半文盲占多数,她们文化娱乐活动单调、时间少,生活圈子小,加之子女不在身边,致使部分老年妇女人感到空虚、寂寞。四是实现婚姻家庭权益有阻力。老年妇女丧偶的较多,晚年生活较孤单。当她们想重新选择生活时,往往社会舆论压力较大,家庭、亲属、子女阻挠、反对的多,支持的少,造成老年妇女难以再婚,甚至因此不想再婚。城市社区老年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的对策和建议老年妇女过去为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发展作出过自己的贡献,但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一些不利于老年妇女权益保障的第2页共4页因素逐渐增多,保护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刻不容缓。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促进和解决:一、进一步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对老年妇女权益保障的内容,明确和细化老年妇女经济保障、医疗保障、受赡养权、婚姻家庭生活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二、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在全社会弘扬敬老、爱老的社会新风,将敬老爱老作为精神文明建设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