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1页林文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文斌(别名林松山),男,1965年5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09年8月18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9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新蔡县看守所。辩护人韩建民,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文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2010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文斌及其辩护人韩建民到庭参加了诉讼。因在法定审限内不能结案,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部分2007年6月份,被告人林文斌利用担任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涧头分社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其家中两次收受新蔡县宏达纺纱厂厂长张X贿赂款200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林文斌向张X发放贷款150000元人民币。第2页共11页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1页2007年4月份,被告人林文斌利用担任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涧头分社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其家中收受新蔡县关津乡谢湾村委村民闫XX贿赂款300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林文斌向闫XX发放贷款90000元人民币。2007年5月份,被告人林文斌利用担任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涧头分社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其家中收受新蔡县涧头乡申桥村委村民赵XX、杨X两人贿赂款210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林文斌向赵XX、杨X发放贷款390000元人民币。2007年7月份,被告人林文斌利用担任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涧头分社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新蔡县涧头乡张营村委村民吴X贿赂款100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林文斌向吴X发放贷款110000元人民币。2008年元月份,被告人林文斌利用担任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涧头分社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新蔡县涧头乡张营村委村民赵XX贿赂款10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林文斌向赵XX发放贷款30000元人民币。2008年5月份,被告人林文斌利用担任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涧头分社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其家中收受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涧头分社贷收员陈XX贿赂款30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林文斌向其发放贷款30000元人民币。二、职务侵占部分2006年3月份,被告人林文斌利用担任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涧头分社主任的职务便利,冒用新蔡县涧头乡杨庄村委村民张XX的名字,从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涧头分社贷款20000元人民币,后被其个人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第3页共11页第2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11页三、挪用资金部分2006年3月份,被告人林文斌利用担任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涧头分社主任的职务便利,冒用新蔡县涧头乡杨庄村委王围孜村民吴XX的名字,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涧头分社贷款20000元人民币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林文斌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林文斌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文斌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意见:一是起诉书指控林文斌收受张X2万元,林文斌已退给其丈夫杨XX,现杨XX已去世,证据存疑,不应当予以认定;二是指控被告人林文斌冒名贷款,用于个人消费,手段公开,该笔贷款使信用社没有损失,是民事借贷关系,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三、被告人林文斌虽然借款借据不符合程序,但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成立,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其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四是林文斌有自首情节,并退回全部赃款,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部分(一)2007年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