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机构脑瘫康复训练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福利机构脑瘫康复训练工作,增进社会福利机构内脑瘫儿童的健康发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民政部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其他开展脑瘫康复训练的社会福利机构应该参照执行。第三条民政部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的宗旨是:保护儿童大体权益,以科学的康复知识和技术为指导,开展脑瘫儿童的康复训练,培训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康复专业人员,增进儿童自身发展,帮忙儿童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第四条本规程所列举各类条款均为最低要求。第五条民政部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二章术语和概念第六条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modelbaseofthecerebralpalsyrehabilitation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报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增进司批准,具有为脑瘫儿童提供有效、及时、科学的康复医治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康复中心)。脑瘫康复训练是民政康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示范基地的职能是为脑瘫儿童提供有效的康复训练和服务,提高脑瘫儿童的生活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在脑瘫康复训练方面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内的先进水平,并能推动所在地域乃至全国的社会福利机构的康复训练的整体发展水平。第七条脑瘫cerebralpalsy(一)概念:诞生前到生后1个月内各类原因所引发的脑损伤或发育缺点所致的运动障碍及姿势异样。(二)诊断条件:(1)引发脑性瘫痪(简称脑瘫)的脑损伤为非进行性;(2)引发运动障碍的病变部位在脑部;(3)症状在婴儿期出现;(4)有时归并智力障碍、癫痫、感知觉障碍及其他异样;(5)除外进行性疾病所致的中枢性运动障碍及正常小儿暂时性的运动发育迟缓。(三)临床分型:(1)痉挛型(spastic):以锥体系受损为主;(2)不随意运动型(dyskinetic):以锥体外系受损为主,不随意运动增多,表现为手足徐动(athetoid),舞蹈样动作(choreic),肌张力不全(dystonic),震颤(tremor)等;(3)共济失调型(ataxic):以小脑受损为主;(4)肌张力低下型(hypotonic):往往是其他类型的过渡形式;(5)混合型(mixed)。第八条脑瘫康复训练thecerebralpalsyrehabilitation脑瘫是一种综合性残疾,因此脑瘫儿童需要进行综合性康复训练。康复训练是一个长期的进程,要进行正规的、系统的康复训练,并与日常生活的各类动作结合起来。第三章示范基地大体配备第九条床位收治脑瘫儿童的床位总数在20张以上。第十条设施设备(一)设置科室:功能评估室、运动医治室、物理医治室、作业医治室、语言医治室、引导式教育室、矫形器制作室、传统康复医治室等。(二)康复器材:角椅、体操垫、姿势镜、站立架、学步车、斜床、平行杠、助行架、插板、平衡板、滚筒、巴氏球等运动训练设备;日常生活活动训练用器械、日常生活自助器具等;对弱智儿童开展初期启智教育,认知,语言交往,适应社会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特殊教育和训练的设施设备。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力资源配置具有一至二名康复医师,其中一名具有康复医学主治医师以上的技术职称;二名以上康复医治师(士),四名以上康复护士,二名以上的专职或兼职的特殊教育老师、引导员、心理学和社会工作者等,康复训练人员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的1/3。各地也可以按照各自的情况,培育一专多能的康复技术人材。对高级专业人员可以采用外聘专家、开展境内外合作等方式实现资源共享。第四章康复第十二条大体康复为运动发育迟缓或异样的脑瘫儿童进行功能评估,制定康复训练计划,提供科学、合理的运动康复训练,并开展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训练;康复服务的重点要放在0-3岁的儿童,确保初期干与的良好效果。第十三条特殊康复对伴有智力障碍、重度残疾、多重残疾的儿童,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干与,增强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第十四条筛查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要按期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儿童康复需求调查;及时筛查脑瘫儿童,建档立卡,对所有需要进行康复训练的脑瘫儿童,分期分批开展康复训练和服务。第五章职位设置及职位职责第十五条联络人员职责(一)负责与社会福利机构和医疗机构联络,把适合康复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