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算生育法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打算生育法(2001.12.29公布2002.09.01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打算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开展,推行打算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依照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打算生育是国家的根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操纵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养。国家依托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效劳、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打算生育工作。第三条开展人口与打算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时机、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打算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进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打算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打算生育工作。地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打算生育工作。第六条国务院打算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打算生育工作和与打算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1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打算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打算生育工作和与打算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打算生育工作。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结合会及打算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打算生育工作。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打算生育工作中作出明显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人口开展规划的制定与施行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开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打算。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全国人口开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开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开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打算。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人口开展规划,制定人口与打算生育施行方案并组织施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打算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施行人口与打算生育施行方案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打算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打算生育施行方案。第十一条人口与打算生育施行方案应当规定操纵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养的措施。2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打算生育工作。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打算生育工作。第十三条打算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打算生育宣传教育。群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打算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打算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十四条流淌人口的打算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治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第十五条国家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情况逐步提高人口与打算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打算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打算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国家鼓舞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打算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打算生育工作费用。第十六条国家鼓舞开展人口与打算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三章生育调理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打算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打算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3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舞公民晚婚晚育,倡导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能够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详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打算生育,详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九条实行打算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制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平安、有效、适...